永豐金控創辦人何壽川涉掏空3億元 高院加重改判為8年8月刑
永丰金控创办人何寿川被控挪用资金违法放款给三宝建设董事长李俊杰,获3亿元不法利益等,台北地院依违反证交法加重特别背信罪判何寿川有期徒刑8年6月。检方与何皆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改判何8年8月徒刑,刑期较一审多了2月。
检方起诉指出,何寿川(79岁)有意投资上海市南京路1788号「1788大楼」,大楼本由三宝集团、顶新集团魏家、美林证券为主要控股结构,美林想释出持股,三宝、顶新则有优先承买权,但三宝建设董事长李俊杰的资金不够,与何寿川密谋。
检方指控,何寿川指示永丰金海外子公司「GC」、永丰银海外子公司「SPC」贷款给李俊杰的境外纸上「Giant Crystal」公司,由永丰租赁调度6千万元美金借李俊杰,何将融资款两成1200万元美金、即台币3亿元作为个人投资「1788大楼」的股款。
此外,何寿川指示永丰余、元太科技各借850万元美金给李俊杰,作为预付租赁「1788大楼」办公室的9年期租金,后再改以购买「Giant Crystal」可交换公司债掩人耳目,2笔共7700万元美金的非常规交易,损害永丰金股东利益。
北院审理时,20名被告中11人有罪,何寿川判最重。判决指何身为集团实际决策者,违反金控负责人忠实义务,因职位、能力及影响力愈大,所应兼负的责任就应愈重,处以最重之刑。
高院审理认为,何寿川被诉涉犯证交法第20条第2项、同法第171条第1项第1款财报不实罪部分,一审误为不另为无罪之谕知;又金控法第57条与证交法第171条规范目的有别,二罪为想像竞合,一审以特别关系论断,亦违误。
另外一审就检方起诉指何寿川还犯金控法第57条第2项、第1项后段的加重特别背信罪部分为不另为无罪之谕知,也有误,因此撤销改判为8年8月刑。
永丰金控前董座何寿川。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