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晶诬告房客遭判刑不服上诉 2审判更重9年8月

张淑晶诬告房客遭判刑不服上诉 2审判更重9年8月(资料照片

女子张淑晶涉102年起出租房屋期间涉诬告房客,一审遭判8年2月,经上诉,二审今天认定她熟稔租赁法律,却滥用司法资源恶性重大,加重判刑9年8月,其中1年2月得易科罚金

一审判决指出,张淑晶自民国102年年底开始,出租位于新北市中和板桥永和新庄房子,出租过程中,张淑晶都是提出自己打字列印,且载有「连带保证人」栏位的租赁契约承租人签署。

一审法院认为,张淑晶明知部分案件签约时她所称的连保人并不在现场,也证据显示连保人有授权或同意签署契约,仍虚构这些人为契约的连保人,提告诈欺等罪,构成刑法诬告罪;部分案件张淑晶明知承租人有征得连保人同意,却对承租人提告伪造文书,这部分也构成诬告罪。

一审法院判张淑晶7年有期徒刑,另外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1年2月徒刑;

检方及张淑晶均不服提起上诉,由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二审开庭期间,张淑晶做无罪答辩。

二审今天宣判,认定张淑晶行为构成3个诈欺罪、1 个强制罪及19个诬告罪,其中2个诬告罪是对未成人犯罪依法须加重其刑,判她诬告罪部分应执行8年6月有期徒刑,还可上诉;另诈欺及强制罪部分应执行1年2月,得易科罚金确定。

二审新闻资料指出,张淑晶「拥有众多房间出租,可认系从事租赁之专业出租人……且依其与承租人等之通话对话简讯内容,亦常叙及将以诉讼或法院见等模式解决。则依其智识背景,对租赁相关法律及诉讼手段,应有相当程度之熟稔」。

新闻资料提及,张淑晶「既明知部分事实非属真正,仍执意虚构申告,部分犯行变造证据强化申告内容,且大量滥诉,欲置被诉者受牢狱之灾,可见其具诬告恶性甚明,并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自应加以严惩」。

量刑理由部分,二审指出,张淑晶明知被害人等多为经济弱势利用承租人急于承租房屋、法律知识薄弱且多不愿涉讼心态,以话术使承租人于连带保证人栏位签名,再无端发动司法侦查权,轻易对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栏位填载姓名之人提起告诉,甚至对涉世尚浅的未成年人,也以此手段压迫,「耗费国家司法资源甚钜」,且使被害人等无端受刑事侦查,自应受相当程度的刑事非难。

二审指出,张淑晶大量「滥用司法」,且在申告案件经不起诉处分后,仍不知收敛,足认「诬告之恶意,节节升高并且恶性重大」,应从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