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休二日以政治止争 劳资皆无益

「一例一休」暨《劳动基准法》多条更修法案,已在12月6日于立法院三读通过,不少劳团当日在立院外围抗议。(记者叶文义摄)

咨芮劳务管理公司总经理陈瑞珠

自520新政府执政后,让社会动荡喧嚷了大半年的 「一例一休」暨《劳动基准法》多条更修法案,虽然已经在12月6日于立法院三读通过了,但此次竟以政治手段止争,事前无法有效破解劳资对立,无力谋和共识后才立法;可预见让即使通过后的法案却可能亦使劳资双方皆无益。

这次多条劳基法修正案,包括过去受雇者于正常工作时日之外习惯所称之星期六、星期天,视为首要修订的目标;也是舆论争议最剧的「一例一休」法案。三读后已于这次修正案中正式更名为法定用语名词,即如劳工每七日中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日」,一日为「休息日」。

然「例假日」按先前劳基法已规定除了非天灾意外事故事由外,不得使劳工出勤提供劳务。但为顺应各产业及行业别差异工时弹性之需要,另增立法明定于「休息日」使劳工出勤工作时,则雇主应至少各以4、8、12小时时数为基准,前两小时必须加给劳工1.33倍之工资,尔后之时数则都必须加给劳工 1.66倍工资。行政院林全院长随即于增修法案三读通过后发表谈话,认为为了要让劳工真正能落实周休二日,政府已立法明定一例一休把「休息日」的加班费提高,就是希望雇主不要利用休息日使劳工过劳加班。

休假日见仁见智

于此,笔者认为,于实务职场生态恐怕不然,为争「周休二日」是否停止劳动,见仁见智,究因每一个人对于经济需求或寻找工作成就不同,自然对于工作时间上的付出亦会有所不同。若碍于现行已更修后法规设限,未来则有经济需求的一方(劳工)只好于休息日及例假日时间寻找第二雇主打工,补贴赚取经济生活需要;而企业雇主因营运需求,而无法雇用指派同一批劳工人员于休息日或例假日使其劳动,寻求他法则只好另约雇要派之「部份工时」之派遣工。如此恶性循环,可以预见的是,不仅加速加剧派遣人力市场的扩大,更甚无助于长期以来低薪资的职场现象,此举亦恐弄巧成拙。

增加特休劳工排定

另一项未来职场劳资争议亦可能增添变数的是,此次《劳基法》一并更修增加了第三十八条劳工之年资特别休假天数

一、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满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满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新法修正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在即,事业单位之劳务管理应即刻调整。此项增加之劳工年资特别休假天数:不管新聘进用劳工或已在职员工将随即一体适用,都可以重新计算其特休年假天数。也就是说目前已在职之资浅资深员工依年资不同,都将于明年起立即享有比过去特休假天数多增加三 至五天以上,对雇主来说劳务成本立马负担加重。

若依主计总处劳动部相关统计,目前台湾受雇劳工约950万人计,劳工之特休假每增加一天则企业雇主因此可能增加劳务必要成本约90亿元。尚值得商榷的是,前项之特别休假权限于此次该法内增订「由劳工排定之」,与过去由劳资协商后排定有别,无异将特别休假之主导权授予劳工决定,对于企业雇主之指挥监督管理权限缩,有碍雇主之管理营运,未来劳资关系亦恐因排假问题会扩大劳工投诉案件提高。例如若劳工主张要连续天数一次休完时,雇主无替代人力进而影响营运时,劳资双方意见不合产生磨擦影响劳资和谐。

仓促立法无益劳资

仓促的立法,劳政未能考量周全提出合宜政策配套,仅以政治手段圈定将使后续实务陷入困窘,皆非劳资之福,亦恐两败俱伤,拖累国家经济发展,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