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谁?国安局修新法 自订行政命令不受司法管制

国安局拟订法,自行监听不受司法管制,图为局长蔡得胜。(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美国国家安全局才爆发滥权监听,引起全球关注,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也正推动修法,要将监听业务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简称通法中拉出,另订立「情报通讯监察法草案」(简称情案)!但「情案」由国安局自行订定行政命令管理,不受司法单位管制,此举引发侵犯民众秘密与隐私的疑虑。

为设立情报监察制度,防境外攻击,国安局推「情报通讯监察法草案」,目前正在行政院审,尚未送到立法院。国安局表示,草案制定目的,是为防境外势力对我国间谍活动,并防境外威胁,不是扩权,是参考外国立法案例所设定的「最小必要手段」。国安局认为,情报监察因受到犯罪监察束缚无法好好达成任务,「通法」对受监察人的人权保障及外部监督密度不足,「情案」能有效保障人权,避免滥权。

国安局表示,草案新增的「情报通讯监察监督会报」,会检视情报通讯监察是否滥权或不当。至于是否通知受监察人,国安局认为,情报通讯监察结束后再通知,会危害情报人员的安全,或引发外交纠纷,该草案是参考美国立法例,只有在「起诉」受监察人时才会告知。

情报通讯监察法的监督方面,国安局说,境内设有户籍者,由最高法院同意后才能监听;对境外势力则需核发通讯监察书(监听票),但情况急迫者不则不受限。但「情况急迫」的标准为何?该由谁认定?也引发争议

但情报监听多年来,常被质疑用来政治侦防,去年国安局上校吴兆汉告上法院,指国安局「滥权」,因吴发现监听票竟是由宪兵开的,而非法院;另外,过去也曾发生,国安局监听某特勤中心主管,怀疑他与境外势力勾结,但结果并未发现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只发现他与媒体通联往来,最后以「向媒体泄密」查办,当时曾被批评,国安局是藉监听之名,惩罚与媒体互通官员

据了解,情报通讯监察法草案目前正由行政院政务委员部会处理,对于修法进度,国安局不说,称内容机密,行政院部会若泄漏,还会究责。相关官员认为,对于国安局提出不能告知监听对象理由,而自行监听掌握情报,高度表示疑虑。

朝野立委反对由国安局单位担任,立法院外交国防委员会召委萧美琴表示,我国目前与大陆来往频繁,国安单位须强化保防与情搜,情报监听可由法制化规范,但监听不应伤害人民秘密及隐私权,她说,若情报监听对象是国人,须严格规范,不是想监听就监听。

立委林郁方则认为,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应要有平衡点,情报监听难免,但应严格监督准监听的「程序」,美国国会有情报监督委员会,台湾过去在立法院曾有监听小组委员会,但台湾从来没有正式的情报监督委员会,监督国安局监听的机制,应在立法院,不能只由国安局「自己监督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