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东会争议1】公司法权威:股东会「瑕疵不少」 董事变更登记难过关

新闻节目中心/综合报导

大同股东上周二(30)上演经营权争夺战,以董事长林郭文艳为首的公司派,戏剧性地「强行排除」市场派53.32%的表决权,公司派9席董事全拿,公司派和市场派后续角力仍不断!资深司法记者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昨(7)日邀请参与2018年《公司法》修法的公司法权威、政大法律教授方嘉麟,解析大同公司股东会的争议有哪些?以及主管机关后续可能的处理方向为何?

董事变更登记能否通过?公司派不在乎

对于大同公司6月30日股东会的做法,公司法权威方嘉麟直言瑕疵不少」!

主持人苏位荣问方嘉麟,大同公司在股东会后跟经济部商业司递出变更公司董事登记,主管机关会准许变更登记吗?

方嘉麟认为,即使公司派依经济部商业司要求,附上会议纪录,若会议纪录没有将53.32%股权的表决权列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数,「我觉得过关的可能性很低!」因为这已完全违反公司法一般的学说。不过,方嘉麟也提醒,公司派并不在乎是否能变更登记,因为即使变更登记没通过,原来的董事仍然是公司派的人。

▲ 公司法权威、政大法律教授方嘉麟。(图/行动法庭提供)

大同无权剔除表决权

至于大同股东会新选出的董事,方嘉麟直言说,公司派剔除52.32%表决权属「非法」行为,因为「决定的人不对,决定的程序也不对!」

方嘉麟解释,囿于公司法的结构性因素,公司未必不能剔除股东的表决权。但是本次大同股东会「非法」的主因有二:第一、「谁是中资」应由主管机关认定,并由主管机关决定剔除表决权。其次,本案无《企业并购法》第27条第15项的适用。

方嘉麟表指出,大同公司主张市场派人马的法源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条例》),主管机关是陆委会,只有陆委会有做中资认定和剔除表决权的权限。而即便陆委会认定市场派有「非法中资」,陆委会依法有各种手段做处置,未必需动用剔除表决权的手段。

所以依据《两岸条例》,大同公司并没有认定「谁是中资」以及剔除表决权的权力。

▲ 大同6/30股东会,约三百名黑衣人在现场「守秩序」。(图/大同股东提供)

《企并法》§27长期不被重视 因大同股东会意外浮上台面

而公司派引用《企业并购法》第27条第15项,指控市场派未依法申报股权,因此他们可以依法剔除53.32%股权的表决权。

方嘉麟打趣说,「我忽然之间,看到死掉的条文有活力了!」其实《企业并购法》第27条长期以来,广为被各界忽视,连教授《企业并购法》的老师,也很少关注这个条文。

方嘉麟指出,当初《企业并购法》在立法时,其实是「党政协商」的条文,而党政协商其实就是某种程度的「黑箱作业」,一般人不会知道立法者制定这个条文的原因,在立法院公报也不会看到立法意旨。因此本条文对主管机关来说,犹如「被打了一记闷棍」。

方嘉麟强调,主管机关「没有很在乎」《企业并购法》第27条第15项,这条文虽然带有庞大的效力,可以没收表决权,但主管机关长期以来并未公告本这条文要如何执行?因为当初政党在密室协商时,主管机关无从参与,「这个条文就一直默默的在那边躺了很久,然后这次(大同股东会)就忽然被拿出来。」

▲ 公司法权威方嘉麟指出,只有主管机关有权认定谁是中资。图为大同股东会内部抗议画面。(图/大同股东提供)

公司派「黑箱作业」 缺程序正当性

至于6月30日的大同股东会能否适用《企业并购法》?方嘉麟坚定表示,《企业并购法》第27条在本案「根本就不会被适用!」

方嘉麟解释,「并不是所以经营权的更迭都叫做并购!」《企业并购法》对于「并购」二字有下定义,「如果开个股东会改朝换代,都叫『并购』的话,那真的是搞不完!」

若公司派要主张《企业并购法》27条,方嘉麟反问,公司派有事前行文主管机关,确认本案是否适用《企业并购法》第27条吗?是否有先跟主管机关确认市场派有无依法申报股权?如果公司派事前有做到这些事项,他们在事前是否有先让市场派知道他们的表决权会被剔除,让市场派有回应的机会?若公司派认为市场派有疑义,公司派甚至可以在法院判决出来前,先声请假处分,但上述动作「公司派通通都没做!」

因此方嘉麟不禁抨击,公司派的做法「完全是黑箱作业!」他们只是想找个理由剔除掉表决权,并不重视程序正当性!

▲ 方嘉麟认为公司派「黑箱作业」。图为大同小股东到金管会证期局抗议。(图/记者汤兴汉摄)

法律剥夺股东表决权 有违宪疑虑!

方嘉麟不禁感慨说,台湾剥夺股东表决权的法令多如牛毛,却「没有相对应的程序设计,来保障这些实体设计不被滥用」。

方嘉麟表示,在古代社会,人们认为最重要的财产是珠宝。但如今,世界排名前五百名的富豪,财产大多数是股份。在现代社会,股份晋升为重要的财产型态,而支配股份的核心就是表决权。

因此表决权,作为重要的财产型态(股份)的核心,政府不可轻率剥夺。而若要剥夺,必须非常谨慎,且具备强大的公共利益才能做。同时,必须配合强而有力的程序规定、强力客观的第三者、相对应的程序措施,以确保法律不被滥用,例如:强制规定股务一律委外办理,不能自办股务;或鼓励电子投票,因为电子投票比较难人为操作。

「台湾的法律在全世界数一数二复杂,但相对应的程序保障却相当粗糙!」方嘉麟抨击,台湾的法律独树一格,制定许多在国外没有立法例、剥夺股东表决权的规定。

方嘉麟质疑,这些剥夺人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合宪?而即使主管机关要剥夺人民表决权,程序正当性也非常重要,否则就会像大同案一样,发生法律被滥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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