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配息来源 影响课税与否
ETF配息报税方式
ETF(被动式基金)近年成为国民热门投资标的,其中高股息ETF更是不少民众理财首选,会计师指出,ETF依配息来源不同,租税负担也会有所差异,才能妥适规划并找出最适合自身财务状况的方式。
其中,股利或盈余所得是以「境内标的」为主要成分股ETF最大宗配息的来源,其课税方式与直接取自营利事业配发「股利或盈余所得」相同,属于营利所得,适用「二择一制」课税,即「合并计税、8.5%抵减税额」或「分开计税、28%税率」。
且若单次股利给付达2万元(含)以上,需要扣缴二代健保2.11%补充保费,并以单次给付1,000万元为上限。
至于ETF配息来源如是财产交易(国内)所得,因为是出售该ETF成分股所赚取的价差(利得),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之1「证券交易所得停征」规定,无所得税负担,亦非健保补充保费标的,具有节税优势。
会计师表示,国内高配息ETF大多有平准金机制,从新投入资金挪出一定比例至平准基金,可投资金额就减少了;简言之,平准金是拿投资者投入本金之一部份来分配,其「非」属所得,所以没有租税负担。
另一种比较少见的配息来源是境内金融业利息所得,通常是千张以上ETF持有大户才会出现的报酬种类,即平准基金存放于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所得,这类别所得金额属于所得者「利息所得」,应予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但享有27万元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若单次股利给付达2万元(含)以上,需要扣缴二代健保补充保费。
会计师表示,最后一种则是海外营利所得,又依成分股所得来源分为「大陆地区」及「大陆地区以外的海外」。
对在我国设籍居住者而言,基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特别法规定,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须计入综合所得税报缴,获配营利所得也不例外。
非大陆地区的海外所得部分,则属于「海外所得」,每一申报户当年度合计未达100万元者免予计入「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最低税负制)」课税;「海外所得」合计达100万元者应计入最低税负制,并与「综合所得净额」合计,共享有670万元扣除额度,超过者适用20%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