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与台版最低税负制 台湾企业应审慎面对

根据财政部专案报告资料显示,为因应全球最低税负制上路,我国可能以两大策略因应,首先是推动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以防止企业透过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子公司规避税负,目的为使该等子公司之实质负担税率符合全球最低税负制标准。CFC仅需财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即可。

其次,财政部将评估调整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最低税负制)之12%税率(可调高至15%),目的为避免于全球最低税负制实施后,台湾跨国企业集团之课税权流落在外之情形。台版最低税负制仅需经行政院核定调整即可施行。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张瑞峰表示,虽然全球最低税负制仅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之跨国企业集团,惟财政部评估因应作为CFC生效及调高所得基本税额税率之冲击却不限于一定规模以上之跨国企业集团,营收7.5亿欧元以下跨国企业集团、非跨国企业集团、甚至个人都将产生影响,建议应密切注意发展及审慎因应。

张瑞峰指出,原先规划于境外资金专法落日后一年内,财政部将向行政院提报CFC施行日期,但正式施行日则不限于一年内,原评估CFC最快生效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为配合全球最低税负制,报载财政部正审慎研议CFC上路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以配合全球最低税负制施行。

若CFC施行,不论大规模跨国企业、中小规模跨国企业乃至个人有海外转投资者,皆无法再透过境外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方式规避或延缓海外股利所得,对于企业及个人税负冲击将立即产生。

张瑞峰建议,个人及企业应把握仅剩的不到14个月时间执行「审慎评估了解影响程度、筹划可能因应方案及因应成本、执行调整程序以降低冲击」三个重要程序以降低影响。

另外,目前财政部也考虑适度提高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税率,张瑞峰认为,即使企业没有海外转投资也都将受到影响,影响所及甚至包含私人家族投资公司,其原因在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为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课税所得额,加计各款所得额后之合计数,其中包含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止课征所得税之所得额,亦即停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及期货交易所。

换言之,未来企业处分股票所得税率将由12%往上增加,最高可能为15%,可谓扫到全球最低税负制之台风尾。张瑞峰表示,调高营利事业所得税基本税率至15%仍就境内营利事业课予基本税额,等于实质增加台湾企业税负,是否有助落实全球最低税负制值得商榷。

未来全球最低税负制具体课税方式及台湾相关税法修正是否能与全球最低税负制调和接轨,相关法案是否如期于2023年上路影响企业及个人因应调整时效、又现行CFC相关课税规范于生效前可能存在之适用争议是否有更明确指引等等,张瑞峰强调仍值得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