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全球最低企业税的建制与台湾因应

工商社论

日前七大工业国集团(G7)财长开会,支持课征全球最低企业公司)税(global minimum corporate tax),初步决议税率订为15%,为今年7月举办的20大集团(G20)财金部长级会议达成协议铺路。而在10月G20高峰会后,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将会提最终报告,引导各国走向并完成立法。

回顾19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全球化资本主义的发展,跨国企业为追求税后报酬率的极大化,纷纷将其投资营运总部移至低税负国家地区。各国政府为了争取外资、留住内资,企业税率呈现向下逐底(race to the bottom)的竞争态势,由1980年代以前的35%左右,降至目前平均只约24%。许多国家财政收入深受影响,也造成不公平竞争局面。未来若对海外获利所得实施全球最低企业税,正可改变此种情势

在新型冠状病毒疾病(COVID)肆虐超过一年半以来,各国政府为了抗疫、纾困、振兴经济、扩大就业等,均透过举债方式融通各项支出,无上限的量化宽松(QE),使得各国原本吃紧的财政,更是雪上加霜,必然面对财政重整压力。在此背景之下,经过美国财长叶伦振臂一呼,G7各国纷纷击掌响应,OECD已同意开征全球最低企业税,用以取代原本支持而美国却有意见的跨境数位服务税,并能与OECD多年来防堵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BEPS)的努力相辅相成。

若是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订定在15%,而课税对象则是锁定年度合并营收在7.5亿欧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科技数位软体公司),则在捉大放小策略下,这些跨国企业必然首当其冲;亦即在低税负地区缴纳之税少于全球最低企业税时,其母公司必须向所在地政府补缴差额。经过OECD税务专家的估算,预期每年可为全球政府额外带来1500亿美元的税收,对疫情冲击下的财政、营造公平竞争的租税环境,应该有所裨益

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订在15%,原本就属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匈牙利的9%、澳门的12%、爱尔兰的12.5%等,自然会对其境内投资与营运造成影响。一些被公认的避税天堂,例如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等,更是备感压力。香港16.5%、新加坡17%的企业税率,或许能够低空掠过,仍难甩掉低税率的印象。至于提供广泛租税减免者,例如中国大陆东南亚国家等,虽然正常企业税率高于15%,但因租税优惠(包括对研究开发、高新科技产业、经济特区外资企业等)的普遍存在,实际有效税率却低于15%,在全球最低企业税制下,相关企业极可能面临补税困局。这些受到冲击的低税率国家或地区,是否会妥协?还是会反弹?进而采取因应与反制之策,值得进一步观察。

全球最低企业税的实施,除了向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施压,促其因遭受打击而改弦易辙外,对于如何掌握海外所得的课税资料,达到实质课税的目的,降低跨国大企业将资金滞留避税天堂诱因,更是推动此制成败的关键。因此,属于避税天堂的低税负国家,必须有形、无形的有效纳入最低企业税率制的规范,实乃势所当然。

面对即将到来全球新税制的冲击,台湾很难置身事外,可从国内税制及跨国企业课税等方面来检讨,以期有所因应。目前台湾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0%,同时存在不少的租税减免项目。虽自2006年开始实施「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其中包括对企业的最低税负制,是将一些租税减免项目纳入税基课税。由于现行课征税率为12%,仍低于前述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我国税率未来有无调高必要,财税当局应该未雨绸缪。

在拟议的全球新税制下,中小企业及实质税率超过15%的大企业,应该不用担心此项税制的实施。然而,除了达到课税门槛的直接投资,且实质税负缴纳未到达15%的大型台商跨国企业,须受全球最低企业税规范外,对于自1980年代两岸经贸开放初期,只允许台商经由第三地区赴大陆投资,而其投资地主要是在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者,就需要特别注意。由于一些属于间接投资型态的台商大型(纸上)控股公司习将盈余留置于第三地区规避课税,除了在台湾须面临即将上路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课税规定外,亦会受全球新税制的规范;至于实际所受影响会有多大,财税当局应该有所了解与掌握。

最后,由于受制于国际及两岸政治现实,与我国签订租税协定的国家并不多(仅33国),主要经贸往来国家却都不在其内。处此情况,政府更须加倍努力,突破困局,加速签订租税协定(或协议),有效加强课税资讯交换,落实税源与税基掌握,并且健全防堵避税的相关法规,同时避免双重课税,值得有关部门提前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