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产业减税与最低税负的共伴纠葛

工商社论

政府长久以来,一方面基于产业政策考虑,对不同产业提供各项租税减免;一方面又透过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对部分受奖励企业课征最低税负。此种各行其事,兼顾不同政策目标的租税安排,是妥协的产物,却制造整体税制的复杂度。如今在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拟实施全球最低企业税下,两者关系就更加纠结。

回顾台湾的产业租税奖励政策,几乎与1950年代以后的经济发展同步;从奖励投资条例(简称「奖投条例」)到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简称「促产条例」),再到产业创新条例(简称「产创条例」),一脉相承下来,每个条例的发展历程,总是减税范围由小而大、减税项目有增无减、减税程度由轻而重,倚赖租税优惠上瘾,造成法规每二、三十年「借尸还魂」的生命循环周期现象。再加上其他特定产业的专属条例,形成颇为浮滥的减税体系。

日前财政部发布「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核定统计专册」,由其资料显示,全体行业的有效税率为14.48%,明显低于20%之名目税率,主要乃因租税优惠所致,包括各项免税所得与投资抵减等。一般制造业、科学园区产业、生技医药产业、观光产业、中小企业、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或交通建设之事业等,均侧身其间;然其主要适用的法条,就是促产条例与产创条例。值得一提者,金融服务业的有效税率只约9.05%,低于全体行业平均税负甚多,是否合乎租税公平与效率性?实有检讨必要。

由此份专册资料可知,合于奖励规定的免税所得有2,169亿元;其中促产条例虽已在2009年底落日,然其第9条对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主要为电子零组件制造业)的免税奖励,免税所得额为1,988亿元;按当年度税率估算的减免税额就高达398亿元,约占全部减免税额434亿元的92%。由此可见其对税收的斲伤,在该条例落日13年后,减税威力依然不容小觑。

在投资抵减方面,包括抵减营所税额及抵减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征税额两大项,前者有153亿元,后者有13亿元,合计达166亿元;其中以产创条例提供减税为最大宗,同样以电子业受惠最多。进言之,政府为促进产业创新,透过产创条例第10条,对研究发展支出提供投资抵减,其金额就有125亿元,约占全部抵减税额的75%;其次为优化产业结构导入创新智慧机械等之第10条之1,抵减税额有29亿元,约占17%。除了产创条例外,生技新药条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简称「促参法」)等,都有针对营所税提供投资抵减。

其实,依据专册资料统计,将近100%的租税奖励免税所得,以及98%的投资抵减税额,都集中在营收净额5亿元以上的大企业,而其家数不及结算申报总家数的1%。

电子科技产业及大企业,一枝独秀的享受租税减免优惠,投资抵减多年也抵减不完,可算是锦上添花,其他产业却绝少享用,中小企业更是受惠极微。虽然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列有多项减税规定,例如第33条土增税分五年缴纳、第34条土增税按最低级距征收,均鲜有采用家数;至于第35条有关研发投资抵减及其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规定,约有200家采用,减税金额约4亿元,对中小企业成长、升级应能有所帮助,惟与全体中小企业上百万家数相比,实在微不足道。

由于政府对产业发展长期持续减免税,已严重侵蚀租税公平正义,实有可议之处。也因基于此,台湾自2006年开始实施最低税负制,对促产条例、促参法、科学园区条例等之某些减免税项目进行反制,以期拉近高科技产业与传统产业之税负差距。然在性质上原本属于过渡性、次佳性、暂时性的措施,却也实施了16年;不合理的减税措施若无法取消,企业最低税负制就极可能长存。

在全球化趋势及国际资金快速流动下,OECD国家为了防堵跨国企业避税行为,决议实施全球最低企业税,其实质(有效)税率订为15%。相对于我国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8条规定,企业最低税负之税率订在12%至15%之间,而现行征收率为12%。政府若欲将征收税率提高至15%,可以不需修法;然为强化最低税负制精神,就应修法将产创条例及生医条例等新增免税项目纳入课税,以期与OECD国家实施全球最低企业税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