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产业减税成瘾怎可再加深─「台版晶片法案」应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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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行政院会通过「产业创新条例」(简称「产创条例」)第10条之2的修正草案,增列针对技术创新且居国际供应关键地位的公司,其前瞻创新研发支出的25%,可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而其购置用于先进制程之全新机器或设备达一定规模者,得于支出的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此一被称为「台版晶片法案」的修法,虽引起重视,但也产生许多争议,值得详加检视。

首先,修法条文开宗明义「为强化产业国际竞争优势,并巩固我国产业全球供应链之地位」,可视为提供租税优惠的目的。问题在于,台湾扮演全球供应链角色,属国际分工的一环,由市场价格机能所引导,政府则应强化其基本职能,何须透过租税优惠强力介入?当前面对中美贸易争端、COVID-19疫情、乌俄战争等事件影响,以及地缘政治风险升高之情势,政府理应提出大格局、大战略的具体、完整的配套,却仍循数十年不变的老路,在既有租税优惠上加码,不免令人失望。

其次,依据现行产创条例第10条规定,原本就有对研发支出在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或于研发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三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所税额。且在第10条之1对投资于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机械、导入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或投资于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等,于支出金额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或于支出金额3%限度内,自当年度起三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所税额。而拟提出修法的第10条之2与第10条及第10条之1相对照,所运用的租税优惠工具多有重叠,只是在奖励程度上加码,受奖励企业虽会择优享用,却呈现相当程度的替代作用,其优惠差别性的存在,在立法上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实需强化。

第三,修法增列租税优惠的适用对象,虽然不限产业类别,却必须符合研发费用、研发密集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净额之比率)达一定规模之规定;此与产业在国际供应链中保有关键地位,政府当应阐明其间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虽在适用对象上,经济部一再说明,不只是半导体产业,其他如电动车、低轨卫星等产业都可能入列;然而关于技术创新、国际供应链、前瞻研发、先进制程之要求上,却被认为是替大型半导体产业量身订做。只强调研发经费规模及研发密集度要在一定门槛以上,却无视于租税优惠程度实乃对外部性或市场失灵程度的矫正,以及与未受奖励产业间产生扭曲,偏离经济效率原则。

第四,由于修法目的既然鼓励相关产业加强研发与机器设备投资,却又设定种种(高)门槛,排除许多企业在适用之列,造成「大者恒大」现象,助长不公平竞争;在绑手绑脚的配套下,预期能产生多少经济效益与税收变化,经济部必须慎重提出税式支出评估报告。且为配合经济发展暨合作组织(OECD)之全球最低企业税的规范,在台缴纳的有效税率须达一定比率(15%)之要件,虽然可以兼顾租税优惠与起码缴税,却徒增税制与税政上的复杂度;若减税产生的激励效果不大,何须画蛇又添足?

第五,产创条例所增列的第10条之2,被俗称为「台版晶片法案」,乃因相关报导指出一些国家针对半导体产业提供特别补助或租税优惠;例如美国「晶片法案」提供520亿美元政策性补贴,并针对建厂及设备投资提供25%的抵减率;日本也提供半导体业者建厂及设备费用50%补助;韩国对研发及对设备投资分别提供最高40%与10%的抵减率;欧盟提出「欧洲晶片法案」,预估提供110亿欧元支助研发、设计、制造技术等。其实,这些国家的类似做法,台湾早已先行了数十年;透过开发基金、租税减免、直接补助与行政辅导等,协助半导体产业链发展。据经济部表示,台湾已经建构创新、韧性、高效率的产业链,能够快速因应市场变化;此时企业当能更自立自强,还需政府参与国际竞相减税加深优惠吗?

最后,我国政府税收占GDP的比重长期严重偏低,在当前财政失衡与债务累积下,已无再扩大减税的空间,否则必将影响政府支出所应扮演的功能,尤其在教育与人才培育、强化基础建设(例如水、电)、提升行政效率与辅导等方面。政府应营造利于产业发展的优质投资环境,发挥产业群聚效应,而不是仰赖选择性的租税优惠破坏财政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