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社会中 死刑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高达宏

摘要:

※废死者的思想体系里面有着很严重的死角,他们不了解「在民主社会中,死刑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普遍性的「不『乱』执行死刑」维护生存权个案性的「必须执行死刑」终止生存权,有着观念上的不同,但是并不妨碍他们的共存,因为二者最终的目的都是尊重生命、保护生命。

※废死者无视犯行的区别,扭曲人权的真正意义,让更多的人丧失生命。废死者必须认知:司法错判非常的少,杀人犯出狱后再次杀人的却不少,两者不成比例。况且司法只有对恶性杀人犯才会判决死刑并且执行死刑。

※死刑无法有效吓阻犯罪的说法,就像是在说交通罚则无法吓阻超速,重罚无法吓阻酒后驾驶一样,完全「无视于法律约束力量重要性」,更重要的是,一旦「罪行发生了之后有依法制裁的社会力量」,所以死刑所代表的是全体社会的尊严和公义

一、马英九承受压力实践法律执行六个死刑 背上违背废死承诺:二、在民主社会中 死刑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三、「个人人权」不能凌驾于总体人权」:四、生存权在法律上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五、废死组织扭曲人权的真正意义 让更多的人丧失生命:六、废死组织在台湾确实已经扰乱了司法ˋ扭曲了法律:

本文:

十二月一日台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凶杀案,二十九岁的曾文钦为了「勒索钱财 吃免钱饭」,认为「小朋友比较好杀」,将国小五年级才十一岁的方姓小学生以凶残的割喉的方式杀害了。

过后不久,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务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在社会大众惊讶之中,执行了六个死刑,将六个死刑犯依法枪决。接着,废死联盟抗议宣称死刑廉价无效,两公约施行监督联盟与台湾人权促进会前往监察院陈情抗议,要求立即调查法务部长曾勇夫非法杀人案,吁对死刑说赞的王建煊道歉,欧盟对外事务高级代表艾希顿强烈遗憾,此举违背全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法国外交部谴责台湾执行死刑,坚决反对执行。然而,台湾全国民众绝大多数对六个死刑的执行表示赞成,同时,绝大多数支持保持死刑,狠狠的刮了废死者一个耳光。

一、马英九承受压力实践法律执行六个死刑 背上违背废死承诺:法务部长曾勇夫这次是当了名义上的「勇夫」。真正的「勇夫」是马英九。没有总统马英九的批准,或说是推动,法务部不可能一下子执行六个死刑。马英九无法忍受歹徒的凶残,做出这样的决定,就是要召示全国民众「恶性杀人犯」「可以而且必须」依法执行死刑。这样的做法符合了他自己的心意,也符合了全国的民意。马英九当然知道一次执行六个死刑必然带来震惊,对于恶徒绝对有震慑的示警作用。马英九当然也知道一次执行六个死刑必然会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废死组织和国家必然强烈反应,全力抗议。尤其是马英九之前签署了二个人权公约等于间接承诺了「废死」的政策走向,这六个死刑也就等于他毁弃了承诺。国内外的压力不可谓不大,台湾在国际间的政治力量并不大,马英九却胆敢这样做,却愿意这样做,这表示了他个人的意志力,以及对全国民众的同心感。所以大家姑且放下个人的政治立场,所有的人在这个事件上都应该给马英九这位「勇夫」热烈的掌声。

二、在民主社会中 死刑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当废死理论在法律上完全无法立足的时候,废死者就应该认同执行死刑。欧盟对外事务高级代表艾希顿强调,死刑并无法有效赫阻犯罪,且任何司法体系都无法避免误判发生的可能性,而死刑而无法逆转。死刑无法有效吓阻犯罪的说法,就像是在说交通罚则无法吓阻超速,重罚无法吓阻酒后驾驶一样,完全「无视于法律的约束力量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一旦「罪行发生了之后有依法制裁的社会力量」,所以死刑所代表的是全体社会的尊严和公义。因此死刑无法有效吓阻犯罪的说法是藐视整体社会的尊严和公义。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在个案上绝对没有误判,犯行ˋ证据ˋ证物ˋ犯人认罪都经过严密的侦办审查才做出死刑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在法律上有着百分之百的正确,也就是废死的司法理论在法律上完全无法立足的时候,即使是支持废死者是否也应该承认司法的努力侦审和其判决的效力,认同死刑的执行?像这次的小学生被割喉的惨案,司法没有误判的可能,废死者如无法指出司法判决的不适当,那么是否就应该尊重并接受审判的结果:如果最后的判决是死刑的话。

死刑执行之后当然无法逆转,然而「恶性」杀人犯的无法逆转,符合整体社会的需要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力。

废死者的思想体系里面有着很严重的死角,他们不了解「在民主社会中,死刑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普遍性的「不『乱』执行死刑」维护生存权和个案性的「必须执行死刑」终止生存权,有着观念上的不同,但是并不妨碍他们的共存,因为二者最终的目的都是尊重生命ˋ保护生命。

三、「个人人权」不能凌驾于「总体人权」:人权必须以「所有的人」的「总体人权」为最高归依,让可恶又可怕的杀人凶犯存在这个世界上,是侵犯了「免于恐惧」的自由的基本人权。这样的凶犯一旦假释出狱,就是一个潜在的凶杀案的存在。即使关在监狱里面,对于狱卒和其他犯人也是一种威胁。在监狱里头已经发生过多次被判死刑的杀人犯恶性不改,在狱中再次杀人的案例。因此以人权之名支持恶性死刑犯是枉顾社会所有的人,包括在监狱里的囚犯,的总体人权。

四、生存权在法律上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废死者的人权理论有个很大的误差,他们误将生存权认为在法律上是绝对的人权。事实上,生存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生存权是绝对的人权,那么绝对的生存权被侵犯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如何解释杀人的生存权和被杀的人的生存权,谁的是绝对的ˋ不可剥夺的人权?如果被杀害的人的绝对人权可以剥夺,为什么杀人者的绝对人权不可以剥夺?依照废死者的说词,废除死刑岂不是成了先杀先赢?所以很显然的,杀人的和被杀的,剥夺的和丧失的两者的生存权是相对的。

废死者可明白并认同被杀害的人是「被非法」剥夺人权,死刑犯是「被依法」剥夺人权?社会有这样的认知,法律也有这样的精神。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的人赞成死刑,为什么法律上会订定死刑。五、废死组织扭曲人权的真正意义 让更多的人丧失生命:废死者必须认知:司法错判非常的少,杀人犯出狱后再次杀人的却不少。前天,十二月二十四日,美国纽约州的居民威廉,一九八一曾因为锤杀自己九十二岁高龄的祖母被判入狱十七年,有天他故意点燃自家房屋,以此诱杀消防队员,造成了二死二伤的惨剧。台湾男子吴敏诚十九年前杀死女友入狱,三年前又当街枪杀担任幼教老师的黄姓女友。他以为投案就可免死。国内外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杀人犯出狱后再次杀人的事件比司法错判的比例高得太多了。就目前粗略的从新闻报导观察,司法错判非常非常的少,好几十年发生一件,杀人犯出狱后再次杀人的却不少,每年发生好几次。被司法冤杀的人数和被出狱的杀人犯杀害的人数不成比例。况且司法只有对恶性杀人犯才会判决死刑并且执行死刑。像这类凶犯,十九年的牢狱仍然无法矫正他杀人的凶性,竟然还再次凶狠的当街枪杀女人,不但应该判决死刑,而且应该快速执行死刑。

六、废死组织在台湾确实已经扰乱了司法「扭曲」了法律:几天前,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废死的压力下 法官做出了违法判决将恶性谋杀判为强盗杀人。男子黄南金向女性好友牛某借八百万万元,投资股票失利后,黄某为逃避债务,去年四月竟将牛女迷昏,再持美工刀割颈致死,又为嫁祸他人抓着牛女手指沾血,在抱枕上写下牛某前男友名字,最高法院依强盗杀人等罪判黄某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定谳。这绝对不是强盗杀人,明明是恶性谋杀罪,法院却不敢判死刑。法院对杀人犯的分类在审理上有严密的法律规范。这是由于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务部刚执行完毕六个死刑,国内外废死组织正强力的声讨抗议,以至于法官在压力下违反法律精神和司法良心,将再次犯下恶性谋杀的杀人犯判为强盗杀人以规避死刑。明显的,废死组织在台湾确实已经扰乱了司法「扭曲」了法律。不论这个法官的「懦怯」判决是个人的意思还是来自于上头的授意,都是废死组织对的司法的正义和公正的恶质影响。

、附注:废死组织强调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并没有任何人权意义,犯人除了「还活着」之外,实际上「活得没有意义」,并且长期拘禁,精神不可能正常,也是一种虐待。何况带来的是社会财政上的庞大成本,监狱管理上的无限压力。[笔者欢迎转载此文]

●作者高达宏,美国乔治亚州,商。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大家的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