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妈妈/承租人可以向管理委员会调阅管理资料吗?
▲承租人可以向管理委员会调阅管理资料吗?(图/崔妈妈基金会提供)
图文/崔妈妈基金会
孙小姐搬进新租处后,每月都按照与房东的约定,定期缴交缴管理费。只是,跟以往住过的社区不同,目前居住的社区没有定期公布财务明细的习惯,向房东探询,也表示长期以来就是这样,其他住户并未表示异议。
某天,孙小姐看到管委会张贴公告,表示要调涨管理费,希望了解社区财务状况的孙小姐顺势开口向管理人员要求调阅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记录及财务报表,却遭管理人员以承租人无权调阅为由拒绝提供,顿时,让孙小姐气愤的想以拒缴管理费来表达抗议。
崔妈妈基金会法律志工刘琦富律师解释,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赋予管理委员会保管规约、会议记录、会计凭证等文件之保管职责,同时也赋予「利害关系人于必要时,得请求阅览或影印规约、公共基金余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欠缴公共基金与应分摊或其他应负担费用情形、管理委员会会议纪录及前条会议纪录,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不得拒绝」的权利。
而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并非单指有区分所有权的房东,依内政部93年8月11日台内营字第0930085722号函释意旨,所谓利害关系人系指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条例虽未对利害关系人予以定义,然区分所有权人及住户均属之。
所以,孙小姐基于了解调涨管理费缘由以确认管委会财务运作状况,请求阅览会议记录及财务报表,管理委员会是不得拒绝的。
不过,刘琦富律师也提醒,住户对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运作若有不满,也不宜以拒缴管理费来表达抗议。因为,缴交管理费是依据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行之,属于区分所有权人间的法律关系,即便管理委员会执行职务有未尽之处,也应是透过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来要求管委会,或请求调解,或依法追诉责任。
住户拒缴管理费达相当金额时,管委会仍得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1条,以催告、支付命令、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催讨积欠之管理费。
●崔妈妈基金会,起源于无壳蜗牛运动,从1989年一路走来,自许成为大众的「居住保姆」,关心面向涵盖租屋服务、搬家评鉴、社区发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