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通过大户条款暂缓3年 财政部重申不宜废除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立法院今(26)日三读通过大户条款暂缓3年上路,即实施日期将由原先的104年1月1日起,修正为自1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重申,证所制度建置不易,大户条款尚不宜废除。

立法院于今(26)日三读通过「所得税法」第14条之2修正案,将证券交易超过10亿元大户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大户条款)规定,修正为自107年1月1日起实施。

大户条款修正前,每年证券交易超过10亿元大户的证所税规定,自明(104)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出售股票金额达10亿元者,将由国税局就出售金额超过10亿元的金额部分,另行发单课征1‰ 所得税,但纳税义务人亦得于结算申报时选择就出售股票金额全数核实课税

财政部表示,鉴于证所税制度建置不易,证所税10亿元大户课税规定尚不宜废除,惟该规定既经立法院决议延缓实施,财政部将持续观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形,以做为未来检视并推动该制度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