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案例简介
2023年8月,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相城区某知名大酒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二楼餐饮包间房内的电视机能够接收观看到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经查明,当事人作为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二楼餐饮包间房内电视机能够接收观看到酒店机房集中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
私自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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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当事人作为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宾馆酒店,向客房以外的区域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规定。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因当事人内部管理疏忽,未存在主观故意,且当事人已在执法人员指出存在的违规问题后,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展开整改,对境外电视信号进行屏蔽措施,后期在执法人员的随机复查时也没有类似违规行为的存在,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结合当下市场营商环境实际,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尝试实现包容审慎与柔性执法高度融合,让市场主体感受“有温度的监管”,经集体讨论研究,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的使用是社会普遍现象,但国家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需要市场准入许可,实践中亟需法律规范。境外电视传播秩序的管理与整治,事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广电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积极宣传国务院及总局关于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收看管理的法规,强化政治意识、阵地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观念,切实加强对境外卫星电视播放秩序的监管力度。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来源: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