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歧视最高罚150万 政院修法:65岁后想工作可签定期契约
▲草案通过后中高龄及高龄者可继续就业。(示意图/记者季相儒摄)
行政院会25日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法」草案,包括「禁止年龄歧视」、「支持退休者再就业」等5大重点,未来劳雇主得签订「定期劳动契约」,使雇主可雇用65岁以上年长者,并规定雇主不得因年龄有差别待遇,违者最高可罚新台币150万元,法案将送立院审议。
劳动部指出,在少子化及高龄化的人口结构发展下,我国15岁至64岁工作年龄人口已于104年达最高峰后逐步下降,加上国人退休年龄早,中高龄者与高龄者劳动参与低于日本、韩国、美国等主要国家,因此推动中高龄就业专法,并建构友善中高龄的就业环境。
根据「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法」草案,定义年满45岁至65岁者为「中高龄者」,超过65岁者为「高龄者」,而在「禁止年龄歧视」方面,明定雇主不可对中高龄或高龄劳工有进用、薪资、解雇、离职、资遣、退休、考绩或升迁等方面的不利待遇,否则可处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另外,考量部分中高龄及高龄在职者因年龄渐长致身心功能下降,容易被迫离开职场,劳动部将协助中高龄者稳定就业,规划提供职务再设计、在职训练、家庭照顾措施、职场健康等措施,协助续留职场。
劳动部也积极开发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机会,透过公开表扬进用中高龄及高龄者绩优单位、运用雇用奖助奖励雇主进用及提供雇主中高龄及高龄的人力运用手册等措施,鼓励雇主释出职缺。
对于中高龄及高龄失业者,劳动部则推动职前训练提升工作能力,增加就业竞争力,提供创业辅导与专业就业服务,协助创业或重返职场,另外也设置银发人才资源中心,支持退休者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