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过关 企业歧视中高龄员工 最高罚150万

中高龄就业法三读通过

立法院会15日三读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三读条文明定,雇主对求职或受雇的45岁以上民众,不得以年龄为由给予差别待遇,违者可开罚30~150万元罚锾,新法将待总统公布后实施。

台湾面临高龄少子化问题严峻,目前就业人口的年龄层已明显高龄化。根据国发会推估,2026年我国将进入「超高龄社会」,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过20%;而且在半世纪内,台湾工作年龄人口数将减半,甚至有一半的工作人口是由45~64岁的中高龄劳工组成。因此为促进中高龄者就业机会,并保障退休后重返职场权利,劳动部因此推动修法。

三读条文明定,中高龄者是45~65岁之人,高龄者则是逾65岁以上之人。雇主对于求职或受雇的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不得以年龄为由,在「招募、进用、分发、考绩或升迁、薪资给付、退休、解雇」时,给予差别对待;若民众发现遭雇主年龄歧视,可向地方劳动局申诉,而且雇主也不得因中高龄者及高龄者申诉,就将其解雇、调职或其他不利的处分。

依据新法规定,若企业对中高龄、高龄者作出年龄歧视,依法可开罚30万~150万元罚锾,若中高龄劳工申诉而遭雇主调职或解雇,可处2万~30万元罚锾;且应公布公司名称或负责人姓名,要求公司限期改善,若届期未改善还要按次处罚。

此外,新法也特别针对「65岁以上劳工」规定,雇主可以用「定期劳动契约」雇用65岁以上劳工,若企业中已有劳工将满65岁退休年龄,企业可于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准备、调适、再就业的相关协助;若雇主雇用依法退休的高龄者,传承专业技术经验,劳动部得给予补助。

劳动部官员补充,劳工满65岁时,雇主依据劳基法可要求劳工强制退休,既有的劳动契约就算终止,若企业想要「回聘」该劳工,就算是另立新契约,「新的薪资条件」劳工可选择接受或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