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今過院會 六大修法重點一次看

为推动电子签章普及运用,达成智慧政府和数位转型之政策目标,塑造更有利多元电子签章发展之法制环境,畅通国内、外企业之交流往来,行政院会今(29)日通过数位发展部所拟具的「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并函请立法院审议。

因应数位时代之经济活动及社会发展,此次修法包含六大方向。

第一,明定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与实体文件、实体签章具同等功能,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明定数位签章为电子签章的一种类型,使电子签章与数位签章关系明确化。

第三,区别电子签章之法律效力强度,明定具备经政府许可凭证机构所签发凭证之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本人亲自签名或盖章之效力。

第四,兼顾数位化需求与数位包容,明定应于采用电子形式之前,以客观上对行为相对人合理之方式,给予其反对之机会;相对人未反对者,推定同意采用电子形式。

第五,为提升智慧政府对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之应用,删除现行条文中「行政机关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适用」部分,并设定落日条款。

第六,增列主管机关许可外国凭证机构前之考量原则,于具备安全条件相当之前提下,除国际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国际技术标准的技术对接合作。

数位部指出,现今国内资通讯及网路技术发达,国民生活与工作型态转变,电子签章的应用场景不限于交易,且国内、外业者也陆续推出各种创新的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解决方案。本次修法将有助于社会大众依应用需求,选用不同法律效力强度的电子签章,增进电子签章普及运用,让电子签章充分发挥提升效率、减少成本、确保交易安全及减少环境负担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