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民法 遗嘱必须亲自签名
这次也同意除自书遗嘱外,因应现代化科技发展,可用电脑、自动化机器制作书面替代;且放宽口授遗嘱遇重大天灾时,可采取录音或录影方式存证下来。
行政院院会将通过《民法》亲属篇修正案,这次修正有攸关民众制作遗嘱切身课题。据了解,由于诸多名人过世,子女争产时都拿遗嘱内容真假对簿公堂,这次修正针对遗嘱制作,要求立遗嘱人不得用盖章、指印、十字等其他符号来替代,原则必须亲自签名,以杜绝争议,因签名比盖章更真实,盖章可以伪刻印鉴,但签名可凸显个人特性。
但若身体残障人士无法亲自签名也有例外,可以用指印为之,但必须由公正人在旁注记不能签名的事由。
另除自书遗嘱必须亲自书写、笔记外,其余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等四种遗嘱制作方式,除一般书写外,可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制作缮打成书面方式再签名来替代,以与时俱进,因应科技进步发展。
至能否使用智慧型手机录音或录影方式?官员说,过去口授遗嘱规定可以录影方式,但这次修正时明订可以录音、录影存证,但只限缩在天灾事变发生紧急危难,因手边没有纸张或书写器具,且立遗嘱人也可能往生,因此法律上放宽承认录音、录影的效力。但若立遗嘱人在天灾事故后存活下来,录音、录影口授遗嘱会失效,立遗嘱人必须重新依其他方式再制作一份正式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