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的国家人权会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监察院长陈菊8月1日上任后,即草率地在9月11日将「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职权行使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在审查上述草案时,民进党团质疑该草案违宪、扩权。陈菊乃监委寻求与党团总召柯建铭沟通,据报导柯「拍桌」坚决反对,以致连身为民进党大姐头的陈菊也只好知难而退,打算撤案。

柯建铭之所以敢给陈菊当头棒喝,乃因监察院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时,立法院有决议,要监察院在半年内送《监察法》修正法案立院审查。但兼任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委的陈菊却送出「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要立法院审议,柯认为这和决议背离,因此退回要求监院重送。

柯建铭认为,依据《宪法》与《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人权会设在监察院之下,不是独立机关,而是特种委员会,不能违宪、扩权提出职权行使法,只能修正《监察法》来因应

国家人权会不只先天设计不足,多数兼任委员既无高深的宪法学养,也无亮眼的人权著作或是为人权奋斗的纪录。一生在政治场合打滚的主委陈菊固不用说,不少委员更是靠党派、政治正确才得以兼任,先天不足加上后天失调,当然难以受到社会敬重,连执政党自己的党团都反对人权会扩权。

《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3项规定,除立法院通过的国家人权会当然委员的监委外,陈菊尚可遴派当然委员以外的监委2人为人权会委员,而这些委员每年改派,不得连任。这两项怪异、空泛的规定,给予陈菊极大的遴派权力,但却违反大法官在释字第524、672号及释字第313、394、522、680等号解释所一再宣称的「转授权之禁止」,「法律明确性原则」的精神

如今陈菊所提「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草案第10条,又要将人权会的调查行为扩及个人私法人或私人团体,要求其提供必要协助;而在草案第11条更规定,人权会决议派查之案件,被调查人如为不具公务员身分之个人、私法人或私人团体,而有拒绝调查、拒不到场,或拒不提出有关文件、资料或证物,或为虚伪陈述者,得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这已远远逾越监察院只能纠正、纠举、弹劾、调查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的宪法职权了。

陈菊所领导畸形国家人权会,不积极遏止政府机关胡乱进口莱猪,侵害人民食安、健康的人权,却要违宪、扩权侵犯个人、私法人或私人团体人权,实在荒唐,被退回草案灰头土脸,也是刚好而己。(作者东海大学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