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风妈请求月付1.2万扶养费遭拒 儿曝回忆「她都缺席」:只见过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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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母台南地院请求儿子负担扶养费,但被提抗辩成功。(图/资料照)

记者张靖榕综合报导

台南65岁曾姓妇人年轻时和男友生下一名儿子,后因工作关系,将儿子长期交由祖母照顾,近年因中风车祸,已无法工作维持生计,因此依法请求儿子负担扶养费。曾儿则以母亲从没有尽到扶养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成功。

判决书指出,曾母自陈年轻时和儿子生父阿康化名)没有婚姻关系存在,因需要工作而将儿子(小康)交由祖母照顾,每逢假日才会回祖母家探视,直到小康7岁时,她和阿康分手,之后就独自生活至今,与小康再无联络

曾母表示,年纪已大后历经中风,必须时常进出医院,2019年8月间又因车祸导致行动不便,早已无法外出工作维持生计,才会提出请求扶养,按月给付1.2万元。

小康于调解时提出抗辩,表示自己从小给祖母拉拔长大国小更只见过母亲1、2次,也从没收过母亲给的扶养费用,现在则是替家里送货,没有固定收入,因此无负担扶养的能力

小康祖母出面证称,小康出生头一个月都住在医院,之后就由她扶养长大,没有和曾母联络过,也未见曾母来探视和负担扶养费用。

台南地院法官认为,小康与祖母说法大致相符,且曾母的确未尽到民法明文规定之「互尽扶养义务」,因此采信小康说法,判定抗辩成功,而曾母请求小康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全案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