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会强化监理 投资型保单新画4红线

首先,为避免资产拨回机制损及本金、或机制设计过于复杂而误导消费者,金管会明定类全委投资型保单的全委帐户单位净值,若低于帐户成立当日单位净值8成时,将不可提供资产拨回,且仅得以「现金拨回」方式设计商品。

其次,考量保单帐户价值尚未累积时即提供加值给付,如同在保户手中收取保费后即刻退还保费给保户,金管会明定投资型保单若提供加值给付,应在保单年度届满5年以上才能提供,同时要求保险业应揭露给付来源。

再者,金管会现行规定投资型保单禁止连结至国外杠杆型及反向型ETF,对国内相关商品则无限制。为避免保户承受过高风险,此次修法明定投资型保单未来将完全禁止所有连结至杠杆型及反向型ETF。

最后,金管会明定类全委投资型保单所投资的非投资等级、新兴市场债券型基金合计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20%,且其中非投资等级债券型基金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10%。其余投资型保险商品连结的投资标的,则不能投资于非投资等级债券基金及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金管会同时亦修正投资型保单计算目标保险费上限,明定适用预定死亡率基础为「最新发布台湾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为强化投资型保单资讯揭露,明定保险商品说明书、简介、保单价值定期报告应揭露的相关事项及警语。

此外,金管会明定房贷寿险给付项目若非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及完全失能保险金,应以附约方式设计、提供要保人自由选择。对于利变型寿险,则在现行商品送审文件的保险商品利润分析中,额外增订主管机关指定的解约率测试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