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对方性倾向不同,可以离婚吗?

▲我国曾经有判决认为,针对「性倾向」的诈欺,也足以请求撤销婚姻。(图/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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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观、金钱观不同,都是离婚常见的原因。但,如果是「性倾向」不一样,可以离婚吗?例如男女结婚后才发现对方同性恋,或是同性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是异性恋,可以诉请离婚吗?如果是「欺瞒性倾向」而结婚,婚后6个月内可以撤销婚姻民法第997条规定,因被诈欺而结婚者,可以在发现被诈欺以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我国曾经有判决认为,针对「性倾向」的诈欺,也足以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虽然社会风气逐渐开放,但普遍来说婚姻是由男女两性情爱建构,一般女性如果知道对象是同性恋,而且在婚后也不会改变、仍然会与另一个性别者维持同性恋型,就不会跟这个对象结婚了。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隐瞒自己的同性恋身分而结婚,另一方就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参考云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89年度家诉字第16号)但特别的是,如果是「双性恋」,即便有所隐瞒,或许不能因此撤销婚姻。

嘉义的一则离婚判决里提到,性倾向是个人隐私的一环,除非这个性倾向有影响到婚姻的本质,否则另一方就没有告知的义务。而双性恋本质上有可能与异性互信、互爱而组成家庭并延续血脉,在这个情况下,与婚姻并无冲突,如果个案中的当事人也愿意努力共组家庭,即便没有主动告知自己是双性恋,也不能主张撤销婚姻。(嘉义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5年度婚字第64号)如果性倾向不同,可能可以诉请离婚除了用撤销的方式,性倾向不同,也有机会诉请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如果婚姻有重大事由导致难以继续,也可以诉请离婚。

法官在意的是因性倾向导致双方「丧失情感基础」的这个结果,简单来说,重点还是「能不能一起生活」。(图/pixabay)

台中的一则判决里,夫妻虽然形式上同住,但各自分房睡,生活上也零互动,根本上的原因,或许是出在对于性向的认知不同,一方是异性恋,另一方是同性恋,因此形同陌路。在这个情况下,双方对彼此的生活完全不了解也不介入,任何人在这个情况下都没办法继续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准离婚。(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4年度婚字第125号)从这则判决可以看出来,性倾向其实不是一个直接的「重大事由」,法官在意的是因性倾向导致双方「丧失情感基础」的这个结果。简单来说,重点还是「能不能一起生活」,因此假如理论上有一对夫妻的性倾向不一样,但却能够和乐生活,那么也不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说到这个就让我想到一个粉专大城小事感人故事,推荐大家可以去看看)你可能觉得很扯,谁会不知道对方的性倾向就结婚?我觉得不是没有这种情况,只是有没有发现而已,尤其是在保守的传统社会里,受到社会压力而不得不隐瞒自己性倾向的人一定不在少数,例如上面有民国89年判决,但也有104、105年才出现的判决,代表现在还是有因性倾向而闹上法院的案例柜子里不是没有人,只是他们还没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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