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任意变更要保人 恐被课赠与税
国税局表示,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契约中对于当下或未来可能发生的好处,称为保险利益,而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赠与就是把自己的财产、权益无偿转送给另一个人,对方接受后即获得效益。
以父母将保单赠与子女的状况来看,签订变更保险契约当天,就是赠与行为成立日,后续要以当天的保单价值准备金作为赠与金额。
国税局举例,有位民众在民国100年间投保年金保险,并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该民众后来在民国110年,将保单的要保人变更为子女,却未申报赠与税。
依规定,赠与行为日成立当天,保单价值400万元、超过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的220万元,扣除免税额后赠与净额为180万元,应缴赠与税计18万元。由于该民众未依规定申报,除要补18税额,国税局还依规定裁处罚锾。
国税局呼吁,赠与人若未依规定申报缴纳赠与税,在被检举前,主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申请自动补报,就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