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商合建分屋 谁缴契税看这一关键
地主与建商合建分屋,以地主为起造人名义申请建造执照,并取得使用执照者,地主分配取得的房屋,实际上是地主以其原有的土地持分与建商交换取得,视为交换行为,按实质课税原则,地主应于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税捐稽征机关报缴契税。
倘交换取得房屋核定契价大于被交换土地的公告现值,等值部分按2%交换契税核课,差额部分则会视为不动产的「买卖」行为,应按6%买卖契税核课。
该局进一步说明,未依规定于期限内申报契税者,每逾3日加征应纳税额1%的怠报金,最高以应纳税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5千元;如经主管稽征机关查得匿报或短报契税,或经人举发查明属实者,除应补缴税额外,并加处应纳税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