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屋发现广告不实 住户怒告建商因一关键败诉

高市房地产示意图。(资料照片)

高雄某知名建设公司遭控交屋不实,7住户怒告求偿各3万元。高雄地院认为,买卖时住户与建商已签订「个别磋商条款」,争议公设属于「二次施作项目」,依约要管委会同意才能施作,但管委会并未同意,判建商无责。(本报资料照)

某知名建设公司2018年在高雄新兴区推出小坪数建案,广告文案主打「家庭剧院、休憩亭、户外用餐区、KTV包厢」等公共设施,住户2019年交屋时发现部分公设并未施工,怒向建商求偿3万元。高雄地院认为,买卖时住户与建商已签订「个别磋商条款」,争议公设属于「二次施作项目」,依约要管委会同意才能施作,但管委会并未同意,判建商无责。

2018年该建设公司在高雄新兴区推出小坪数建案,总住户超过300户,平均一层楼有12户。7位住户交屋后,认为建商广告不实,看不到「家庭剧院、休憩亭、户外用餐区、KTV包厢」等公共设施,怒告求偿各3万元,并要求每年1万元迟延给付的损害赔偿。

建商强调,买卖时曾跟住户签下「个别磋商条款」,依约设置休憩区,购置休闲凉椅、餐桌(椅)等物品放置于休憩区。为了回馈大楼,也曾建议管委会另增设一处凉亭休憩区,但最后管委会并未同意。回馈设施是建商给住户们的「好意施惠」,管委会既不同意施作,当然不算违约。

法官检视相关资料,认为建商已将原建照核准的屋顶平台、屋突1楼梯间、屋突2机房空间改建为KTV室等设施,也在游泳池旁设放桌椅、躺椅等设施,另也依约安装排烟机、抽水设施、水塔、管线等公共设施。针对回馈设施施作部分,管委会仅同意建商于大楼南侧通道阶梯处增设人行道,其余并未同意,最后判建商无责、7名住户败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