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列报交际费 须取得凭证
营利事业若取得百货公司、量贩店、餐饮、服饰、加油等消费性发票列报为营利事业之费用,必须留存统一发票或收据列在帐簿上,否则会被认定为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本业费用、遭国税局补税。
官员指出,不少企业会在尾牙或是年节发放百货公司礼券做为交际费,但如果未能拿出进项凭证举证购买人与支用人,也无法证明有业务用途,则该笔费用仍视为个人消费,不得列报为支出。
根据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企业列报交际费有上限规范,以全年进货净额在3,000万元以下企业为例,不得超过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1.5,若使用蓝色申报书则不得超过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2。如果全年进货净额超过3,000万元至1亿5,000万元的企业,超过3,000万元部分以不超过千分之1为限,使用蓝色申报书则不能超过千分之1.5。
列报公司交际费须具备不同凭证,官员表示,若在外宴客及招待费用则以统一发票为凭,即使合作对象为免用统一发票的小商家也要索取普通收据,免记帐簿。如果是购入物品如餐券、礼券或其他产品等,必须在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并保留统一发票或收据。
官员举例,某钢铁业A公司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从营业税进项凭证归户资料,发现A公司取得百货公司发票达百万元,虽A公司说明为购买百货公司商品礼券为用在员工的三节奖金,并帐列当年度之交际费、职工福利及其他费用等科目,但因为A公司并未保存其发票凭证、无法证明,最后遭要求补税并裁罚1倍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