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交际费or广告费 以对象区分

国税局官员表示,近来有不少企业混淆「交际费」与「广告费」性质,最简单的辨认方法为「招待对象」,如果是对「特定族群」支出之费用为交际费,非特定者即为广告费。

官员指出,交际费与广告费在申报上最大的差异金额上限,广告费依照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属于无上限。但交际费在同准则第80条有其上限,最多不得超过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2。

根据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交际费列报上限准则以全年进货净额在3,000万元以下企业为例,不得超过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1.5,若使用蓝色申报书则不得超过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2。如果全年进货净额超过3,000万元至1亿5,000万元的企业,超过3,000万元部分以不超过千分之1为限,使用蓝色申报书则不能超过千分之1.5。

税法定义而言,交际费是指业务上直接支付的交际应酬费用,像是企业因业务需求餽赠客户物品设宴款待或招待旅游等,属于企业在从事营利活动过程中,为塑造或改进公司获利及建立公共关系而对特定人士的支出。

而广告费则是着重建立企业自身形象知名度或为了扩展商品销售,所从事各种活动宣传,像是到报章杂志媒体下广告、运用实体活动赠送产品以增加曝光度等。

然而,不管是列报公司交际费还是广告费,都须具备凭证以做申报,官员表示,若在外宴客、招待或是下广告以统一发票为凭,即使合作对象为免用统一发票的小商家也要索取普通收据,免记帐簿。如果是购入物品如餐券礼券或其他产品等,也要在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成本金额,并保留统一发票或收据。

官员举例说明,曾有A公司经营西药批发,在2014年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了广告费1千万元。但国税局查核后发现,其中有800万元是邀请国内医生参加海外会议、推广产品,属于对特定医生招待,因此为交际费性质,超过上限额度部分须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