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報盈虧互抵 留意時限

营利事业若要适用盈亏互抵,必须如期申报营所税,且若属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者,也应如期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若逾期将无法适用盈亏互抵。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针对营利事业适用盈亏互抵,必须符合一定要件,须为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同时必须如期申报。

国税局指出,适用案件若属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者,除应如期办理结算申报,也应依相关办法规定,在期限内提出会计师签证申报查核报告书,才符合所得税法规定,而可适用盈亏互抵。

国税局呼吁,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如希望适用盈亏互抵,应注意须符合所得税法规定,以免遭调整补税并加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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