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创投抵减 有排他条款

为了强化产业国际竞争优势,并巩固台湾产业在全球供应链的地位,政府订定「公司前瞻创新研究发展及先进制程设备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对在境内进行技术创新且居于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的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提供租税优惠。

企业若符合条件,申请适用前瞻创新研究发展,及购置自行使用先进制程的全新机器设备投资抵减,可分别按当年度支出金额25%及5%,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至于两者合并适用或是与其他投资抵减合并适用时,其当年度合计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

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当年度为最后抵减年度且抵减金额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财政部指出,企业申请适用该投资抵减,应于办理当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三个月起至申报截止日内,检附相关文件,先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审查,再于结算申报时送所在地区国税局核定投资抵减税额。

至于相关适用条件,财政部说明,一是同一课税年度内研究发展费用达新台币60亿元;二是同一课税年度内研究发展费用占营业收入净额比例达6%;三是当年度有效税率未低于一定比率;四是最近三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