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信託適用CFC 三類對象要留意
财政部近日针对境外信托适用受控外国企业(CFC)税制,发布最新解释令,无论是信托行为的委托人、孳息受益人、受托人,三类对象都应该对于CFC所得课税及申报义务与规定,及早因应并准备。
财政部在今年1月、7月接连发布解释令,说明境内居住个人或我国营利事业用CFC股权做信托,仍应依CFC规定课税,受托人并须按《所得税法》89条之1、92条之1规定办理申报,财政部已透过解释令明确核释受托人依CFC税法规定办理信托所得的申报义务。
针对适用范围,委托人以境外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权为信托资产,委托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该信托股权适用CFC税法相关课税规定时,受托人就应依相关规定向稽征机关办理信托所得申报。至于申报所得年度,受托人(信托业者)应就委托人或孳息受益人2024年及以后年度所得办理申报,也就是2025年开始就要申报。
针对信托所得申报范围,受托人应针对同一信托的全数信托财产,包含境外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权以外的财产,都要办理信托所得申报,应申报资料包含信托财产目录、收支明细表、受益人所得额等相关文件。
而受理的稽征机关,依据受托人身分、有无户籍或在台总机构登记、是否有固定营业场所等的不同,而有不同规定,提醒信托业者留意。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委托境外受托人(如国外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自今年度起,境外受托人负有申报信托所得义务,必须向国税局申请扣缴统编,或是指定代理人协助。
实务上鲜少境外信托业者在台湾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仅能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信托所得申报。
然而,信托所得申报涉及复杂的CFC营利所得计算及相关申报文件准备,申报后也可能需要与税局往来沟通,境外信托业者如要自行办理申报并不容易,必须衡量自行办理申报的风险,建议应委任专业团队担任申报代理人,协助合规依限完成申报。
要提醒的是,对受托人而言,应采两大行动,第一是检视信托财产是否包含境外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权,且受托人不仅限国内业者,境外信托业者也在范围内,都要办理信托所得申报。其次要留意申报期限,受托人应在每年1月底前办理上一年度信托所得申报,意即明年1月底前应申报今年信托所得,受托人若无法自行办理申报,应及早安排委任代理人协助作业。
另外对于委托人、孳息受益人,则应检视信托架构并评估税务风险,自明年起,受托人每年都要申报前一年的信托所得,届时国税局可收到受托人申报资料,即可交查委托人、孳息受益人是否依规定申报CFC营利所得,应留意税务风险。(记者翁至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