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CFC信託課稅 盯三重點

「境外信托」是不少高资产人士进行家族企业与财富传承规划时运用的传承工具,台湾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在2023年上路实施后,CFC制度将对境外信托产生哪些影响也是外界持续关注的重要议题。

针对台湾CFC课税制度对境外信托的影响,除了关注境外信托常见的税务议题及应有的策略思维,也进一步分享家族传承规划的实务经验。

事实上,在现行CFC制度下,个人过去若透过境外信托架构安排,将其持有的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权为信托财产(信托股权)转移至受托人,该信托股权仍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之CFC。惟境外信托架构在CFC制度下应如何课税,对受托人及受益人又是否产生影响,却仍有诸多疑义待厘清。

针对外界反应的问题与建议,财政部2023年12月21日及22日公告修正CFC相关税法子法规办法,并在2024年1月4日颁布解释函令,厘清信托股权在CFC制度下的课税疑义。个人过去若透过境外信托架构安排,将持有的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关系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并转移至受托人,在现行法规下有哪些应注意事项仍是高资产人士经常询问之问题。

企业可用以下三个重点判断CFC信托课税:首先确认是否为控制要件及境外低税负区,接着判断是否落入信托关系下之关系人范围,最后根据信托契约内容判断计算CFC盈余应归属之课税对象。

同一信托关系下之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原则上互为关系人,并且扩大范围包含其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但若受托人是符合但书规定的信托业者,则有机会可自关系人范围中排除。

此外,CFC认定方式也根据孳息受益人情况而有所不同,计算课税所得前尚须先检视信托之孳息受益人是否确定且特定,才能判断信托股权应归属委托人或受益人直接持有。

实务上根据信托契约之内容与条件可能产生不同的信托课税情境,目前法令规定仍不甚明确,纳税人须多加留意。

例如,若孳息受益人有多人且依人数平均计算每人受益比例,进而计算其CFC营利所得,日后每位受益人实际获配之信托孳息金额与平均数产生差异,受益人是否须就此差额数进行申报补税或可申请退税?

此外,当孳息受益人未确定者,规定课税时应将信托股权归属视为委托人直接持有,惟万一委托人日后不幸身故后,又应如何认定课税对象?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林志翔口述,记者杨文琪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