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CFC逃命條款 四個思考
CFC(受控外国企业)制度自2023年上路,2024年5月报税季将首度适用,财政部2023年底修正CFC办法,其中最大亮点在于增订过渡期,若要善用这项「逃命条款」,有四大议题不得不思考。
CFC申报在即,财政部去年底在听取各界意见后,重新修正CFC相关办法,包含豁免门槛计算方式、税基认定、增订过渡期等重点,其中,针对非低税负地区分配给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旧盈余增订过渡期,只要在2024年3月31日前决议分配,将可免列入CFC当年盈余。
财政部原先规定,非低税负地区分配给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旧盈余,自2023年元旦起,分配就须计入CFC当年度盈余,在修正之后,等于给予15个月的过渡期,只要可以提出证明文件,证明是在2024年3月31日前决议分配,这些旧盈余可免列入CFC当年盈余。
举例来说,假设个人直接持有CFC,CFC直接持有非低税区公司(如中国大陆),CFC的113年度盈余为2,000万元,非低税区公司在2024年3月1日决议分配其111年度盈余1,000万元给CFC。
在原先规定下,CFC当年度盈余2,000万元、非低税区分配的1,000万元,都要计入当年度盈余,合计3,000万元。
在修正规定后,由于非低税区分配的1,000万元符合过渡期规定,可免调整计入当年度盈余。
此次新增过渡期,被视为一大亮点,不过纳税人在评估是否要运用这项逃命条款时,有四大议题记得一并思考。
首先,应检视集团盈余分配政策,评估对财务报表影响;其次,检视集团资金需求,分析境外及海外实质营运公司资金水平;第三,分析资金用途对CFC经济实质法影响与潜在议题;第四,评估分配时股利扣缴税影响,若符合当地再投资税收优惠,可暂缓扣缴。
此外,若未在过渡期间决议分配中国大陆地区股利,未来最迟应于CFC所得申报后五年内,将CFC盈余实际汇回台湾公司,才可主张扣抵或退还中国大陆地区已纳扣缴税款。
反之,若在过渡期间决议分配,除免调整计入课税外,也无须在五年内汇回台湾才能主张扣抵。
除前述逃命条款外,财政部修正办法也调整豁免门槛计算范围。CFC设有两大豁免门槛,一项是有实质营运活动,另一项是当年度盈余单计或合计在700万元以下可免认列投资收益或计算营利所得。
过去在「合计」部分,控制的全部CFC都要纳入计算;修正后在计算合计盈余时,排除有实质营运者、无直接控股者,换言之,修正后可更容易符合豁免规定。
另外在税基方面,修正后,纳税人可选择CFC当年度盈余排除FVPL(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等到处分或重分类时再以实现数计入CFC盈余,一旦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最后提醒,2024年5月就要办理首次CFC申报,若有需求,须尽早试算影响税额及评估规划可行性。
(本文由资诚家族及企业永续办公室主持会计师洪连盛口述,记者翁至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