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退出經營團隊 釐清四樣態
与人合资创业,遇上经营亏损想退出,处理方式包括出资额转让、公司减资、出资额抛弃、公司解散等四种,在《公司法》中均有明订规则,有的须过半股东同意,有的则要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方式适用不同规则。
许多人怀抱创业梦想,有些人在创业路上,会选择与理念相同的伙伴合作,不过实务上难免会遇到经营理念渐行渐远、或经营亏损问题,面临「分手」时才是最大难关。
若选择退出,首先要厘清公司属哪种类型,如果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那就比较简单,只要双方同意即可退股,但如果成立之初是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就无法退股,因为在公司法中规定,这两类资本额在登记时就已固定,因此不存在退股说法,仅能透过四种方式退出经营,或是收回投资。
第一种为依照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出资额转让,想退出者,可将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其他想要继续经营的股东,又或者转让给其他对于公司有兴趣的第三人。
但必须提醒,有限公司具闭锁性,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东更重视彼此间信赖关系,也就是兼有人合公司的性质,能否顺利转让出资额,还要看此人是不是这间公司的董事,而有不同规定,若是董事就需依第111条第2项规定,须先得到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非公司董事,则可依第111条第1项规定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第二种则是公司减资,想退出者可按照公司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后将公司减资,此人即可因公司减资而取回发还现金。
第三种为出资额抛弃,简单来说就是认赔杀出,也不愿拿回投资,但此做法目前具有争议,在早期的法院认为想退出者是可以单方面抛弃其出资额,只要他向公司表达要抛弃的意思表示后,即丧失其股东地位。
因此多数实务见解上,股东转让或抛弃出资额,都是不再持有出资额情形,所以应类推适用公司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须获得过半数股东同意。
第四种为公司解散,简言之,就是直接关闭公司清算资产。此部分也可从两面向来看,首先是合意解散,依照公司法第113条第1项,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公司,来达到终结对公司投资的目的,这就是俗称的「拆伙」。
其次就是裁定解散,如果有股东不愿意解散公司时,可依照公司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主张股东间经营理念不合,无法继续营业,向法院声请裁定解散公司,此时想退出者就必须举证是否营运有亏损,或自己真的已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证据,法院也会请主管机关像是经济部派人去调查是否真有无法营运的状况发生。
无论如何,共同创业之初就应将经营理念、方向及公司章程一并拟定清楚,先把丑话讲在前,该订清楚的规章、退出的相关规定等都要写清楚,合作才能顺畅,最后若要分开也才能好聚好散,不至于闹上法院。
(本文由司宇律法咨询事务所长林司涵口述,记者余弦妙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