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CFC 申報 三點不漏

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施行后,今年5月首度申报,在实施初期,不少公司或个人股东对CFC法令尚不娴熟,有许多申报计算、文据准备及提示规定必须遵循,建议可从检附文件、盈亏互抵规定、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损益是否递延等三个面向来多加留意。

首先,应留意申报CFC投资收益,应主动提示或备妥文据的时间,以及相对应准备的文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公司及个人股东应依规定申报并揭露CFC相关资讯。若CFC符合豁免规定,虽免于计算投资收益课税,但仍需申报,并检附符合豁免规定适用要件的相关文件;反之,则应计算申报CFC投资收益,揭露资讯及检附文件可依照提示时间点区分为两大类。

第一个时间点,是在办理所得税申报时检附文件,应包含与关系人结构图、股份持有比率、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CFC财务报表、前十年亏损扣除表、投资收益计算表、实际获配股利纳税凭证、转投资股东会议事录、减资弥补亏损或合并等证明文件。

第二个时间点是,当国税局调查函送达后一个月内提示或叙明理由申请延长一个月提示文件,包含持股变动明细、CFC非低税负区转投资事业财报、有实质营运活动的证明文件等。

须特别提醒注意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如已于2023年所得税申报时勾选并同申报案件申请延期提示文据,历年制者将延期至2024年11月30日,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也应主动在11月30日前将2023年CFC财务报表送至国税局所辖稽征所或分局。

其次,由于CFC当年度亏损可后抵十年,提醒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须格外留意亏损后抵的适用要件,包含应在申报时检附关系人结构图、CFC财务报表、CFC前十年亏损扣除表及CFC投资收益计算表,并经国税局审定等要件。

最后,另一种特殊情形是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选择CFC持有FVPL评价损益递延至实现时计入CFC当年度盈余,也要留意应符合三个要件。第一,是应在所得税申报时检附关系人结构图、CFC财务报表等文件,第二,会计师查核CFC持有、衡量及处分金融工具情形的查核报告应在国税局调查函送达后一个月内提供,第三,连续采用相同方式计算FVPL评价损益。

必须提醒的是,若当中有任何一项未符合,则十年内不可适用FVPL评价损益递延规定,且CFC累积至该年度决算日已递延的评价损益数,应计入CFC当年度盈余计算。

营利事业及个人股东在CFC施行初期,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可能对CFC法令尚不娴熟,许多申报计算、文据准备及提示之规定需要遵循,提醒纳税人务必多加留意。(勤业众信税务部资深会计师陈建宏口述,记者胡顺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