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专法将落日 会计师:小心CFC税制
根据财政部北区国税局统计,截至2021年6月14日止,境外资金汇回申请案共1149件、申请汇回总金额共2420亿元,尤其近一个月(5月15日至6月14日)新增申请54件、共130亿元,是专法实施满一年后首度单月申请汇回资金突破百亿,显见抢搭资金汇回专法末班车情况踊跃。
勤业众信(Deloitte)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张瑞峰表示,境外资金汇回专法落日仅剩一个多月(2021年8月14日),预期专法不会延长适用,有意申请者应把握最后申请时限,除应于8月14日前提出申请书向户籍所在地或营利事业登记地国税局以亲送、邮寄(以邮戳为凭)方式提出申请(若个人亦可采税务线上申办),才能享有10%优惠税率。
张瑞峰表示,有意提出申请者应尽快寻求专业顾问咨询,从税负差异、投资需求及资金运用三大面向审慎评估资金之短中长期用途,选择最佳回流管道,让资金使用效益与税负最佳化。此外,须预留充足前置作业准备时间,例如营利事业须准备境外公司盈余分配决议文件及联系银行端办理洗钱防制及资恐防制作业等,是以有意者应及早办理,避免无法赶上末班车。
经核准适用资金汇回转法者,应于核准后一个月内将资金汇回(得申请展延一个月),故资金流必须预先安排以避免资金无法及时到位,例如若回台资金为境外公司所转投资之孙公司盈余分配款者,需考量孙公司资金汇出期程。若无法赶上末班车而有资金汇回需求之个人,另可评估海外资金是否已超过税捐核课期间,采行个案协商或评估适用财政部解释函令汇回。
另外,张瑞峰指出,因立法院通过境外资金汇回专法时作成附带决议,要求财政部于资金专法施行期满后一年内,应报请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国公司法则施行日期,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有关受控外国公司法则(CFC)最快可能在2022年生效适用,届时不论营利事业或个人,若持有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等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者,不论该等公司是否已经决议分配盈余,营利事业或个人于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皆须调整增加所得额课税,此为近年来台湾最重要的租税变革,切莫轻忽其影响。
CFC及实际管理处所法则(PEM)于2016年7月立法以来,已提供纳税义务人许多时间评估影响。随境外资金专法落日,加之近年国际间CRS、经济实质法案乃至全球最低税负等税务环境变革,皆营造出财政部应尽快评估施行CFC之氛围。
张瑞峰提醒,不论个人或营利事业皆应尽快评估该法案可能带来之税负、资金运用影响,甚而于施行前做出最佳因应。勤业众信整合国际税务、中国大陆税务、家族税务及企业税务专家群全方位观点,分析CFC可能衍生之影响及注意事项,为企业与个人量身规划与建议最适因应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