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汇回专法「最优税率」将倒数 会计师:可以考虑适用解释令
▲台商适用境外资金汇入专法最优税率8%、实质投资4%,明日为最后申请日。(图/pixabay)
台商境外资金汇回适用最优税率8%、实质投资4%,明(14日)天已经是最后一天,但是台商资金若遇到阻碍,恐怕赶不上末班车,而选择适用10%与实质投资5%,预期第二年台商申请回台的金额恐怕不如第一年。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林志翔表示,未来台商若有境外资金汇回需求,应以适用境外资金回台课税解释令为首要考量。而解释令有五大判断原则:
一,资金性质的判断:台商要自行判断资金性质是否为海外所得如果是海外投资本金、减资退还款项、借贷或偿还债务款项,金融机构存款本金或者财产交易的本金,都不是海外所得的资金。
二,应课税所得判定:如果汇回的资金属于海外所得、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则继续往下判断。
三,区分课税年度:台商要判断课税的年度,如果海外课税所得是否落入在五年或者七年的核课时间内。
四,税负试算:如果发生时点在核课时间内,就应该要试算一下,如果新台币100万元以上的海外所得,就应该要并入发生年度的基本所得额计税;但是如果是大陆地区的来源所得,属于台湾境内所得,应该并入综合所得之中计税。
五,税务居民的确认:所得发生年度是否为台湾税务居民,如果是的话就有纳税义务,并依法令规定申报及补缴税。
▲会计师表示,海外财产交易如果无法取得证明文件时,也可按比例推断所得额。(图/123rf)
林志翔提醒,个人处分海外财产时若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可以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推定其所得额,像是不动产12%、有价证券按20%计算其所得、如果个人出售海外财产而汇回资金时可以援引相关规定来适用解释令,争取较低的税负。
而资金来源是境外公司的个人台商,有些境外公司在地如果没有缴交财报遵循要求,或者没有记帐或保存凭证的习惯,惟汇回境外公司资金时,本地税务机关对于财务报表的文件认定须境外税务机关已受理申报或当地会计师签证,或经台湾的会计师查核签证,是以建议及早取得并保存合法凭证、详实记帐以厘清境外公司资金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