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天堂子公司清算、解散汇回所得 可适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

▲针对境外资金汇回专法财政部再发解释令,解决企业的疑惑、加速企业的调整布局。(图/pixabay、示意图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发布解释令,营利事业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境外转投资事业,如果清算、解散取得的剩余财产超过原本出资额,可以适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课税条例规定课税(海外资金汇回专法),将有助于企业在避税天堂公司解散、清算后,将资金汇回的布局。

财政部发布解释令,营利事业在台湾台澎金马以外的国家地区转投资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响力的转投资公司,如果依该国的法令规定清算、解散并分配剩余财产,营利事业如果取回的剩余财产超过原先的出资额可以选择境外资金专法课税。

所谓境外资金专法,台商将海外资金汇回在专户中运用,首年课征8%、第二年课征10%,但是若实质投资,还可以退回一半税额,所以第一年汇回实质投资,税率为4%、第二年5%。

会计师皆认为 财部解释令加速企业结构调整

KPMG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表示,台商因受中美贸易战及BVI等对境外公司经济实质之法令修订因素,有许多企业确实有重组或者调整投资架构,若关掉境外公司将剩余的资金汇回时,是否可以适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的疑虑。财政部此项解释令解除了企业的疑惑。

KPMG安侯建业表示,现在财政部明定可以适用之后,要注意是,要提供境外转投资事业股东股东会决议解散事录及相关文件。KPMG安侯建业认为,明朗化后,可以加速企业海外布局的调整及资金回台的意愿

资诚会计师事务所也提醒三重点:一,营利事业解散、清算后回台,可检附境外转投资事业股东或股东会决议解散议事录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适用境外资金汇回专法。

二,近期避税天堂陆续实施经济实质法规,企业若考量结束BVI(英属维京群岛)、KY(开曼)等境外子公司,可把握专法2年施行期,汇回清算所得,适用优惠税率8%、10% (实质投资再减半)。

三,BVI、KY等境外子公司若转投资其他实质营运公司包含中国大陆等,需并同考量:包含关闭避税天堂等境外子公司,对于实质营运公司所在地是否会产生税负影响,以及大陆地区可思考是否有机会提前规划以符合特殊免税重组,从而免除10%的资本利得税。

此外,资金回台专法需要资金汇回,若只是避税天堂等境外子公司解散清算,帐载未分配盈余视为实现,但没有实际资金回台,仍无法适用专法。以及大陆或其他国家汇出股利已扣缴税额,不得用于扣抵资金回台专法税款等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