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定时赴警局报到就能防逃吗?

▲将被告谕知警察机关报到的作法,无疑将权责转嫁至警察机关,导致警察机关徒增责任。(图/视觉中国)

●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停止羁押后,得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过去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得限制出境实务上都是以限制住居来做为限制被告出境的依据,这些措施都是羁押的替代处分,目的是为确保被告在侦查中或审判中到庭接受侦讯、审判。

为发挥这种制度的功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第1项第1款规定「定期法院检察官报到」,但实务运作上,检察官或法官下令限制出境,经常附带要求被告定期到住家附近的派出所报到,可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强制到派出所报到的明文规范,所以法院多是依据同条第4款规定「其他经法院认为适当之事项」的概括性规定,命被告至住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到。2019年7月3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为了解决这项争议,特别在第116条之2第1项第1款规定「定期向法院、检察官或『指定之机关报到』」。

案件经警察机关调查完毕,移送地检署后,警察机关对于被告已无任何强制处分权,确保对被告之追诉、审判及执行应属法院(法官)或检察署(检察官)之权责。将被告谕知至警察机关报到的作法,无疑将权责转嫁至警察机关,导致警察机关徒增责任。

根据警政署统计,自2008年至2018年的11年间,各地检署、法院要求被告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案件数共有8,861案,且目前实务上要求被告定期报到制度的作法,都是检察官或法官依个案状况,先定好报到频率,即一天1次、隔天1次或每周1次不等,再定好报到时间,因此被告获交保后被要求到派出所报到的次数恐怕达数万次以上,大幅增加基层警察的压力与工作负担。

目前要求具保停止羁押的被告,在时限内向指定的派出所报到,并在派出所签到簿签名并记录时间,再由派出所主管盖章确认,若被告未按时报到,派出所须立即电话通报书记官。因此,法院只能在接获派出所通报被告没准时报到时,才会发现被告已经逃亡。实例上即曾发生被限制住居的庆富案少东陈伟志却未按日向派出所报到,无故失踪长达17日,而法院未确实与警方联系警员也未即时回报;2018年伪造降血脂药「冠脂妥」的主嫌潘骏达,直到案件开庭审理时,法院才发现被告逃走。

根据司法院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即有7,096名被告在审理期间落跑,可见靠人工监督、电话联系的作法,并无法有效防止被告逃亡。国内防逃机制确有空窗,加上目前实务对于逃逸被告仅有保证金额没收之制裁,难有吓阻的效果。

刑事审判在被告判决有罪确定前,应严格限制强制处分权之滥用,以免不符比例原则,形成对人权的过度侵害。特别是除羁押以外羁押替代处分等强制措施,被告在获判无罪判决确定后,并无法比照《刑事补偿法》相关羁押、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处分规定求偿。

新修正之《刑事诉讼法》增订包括:科技设备监控、限制活动区域、命提出护照旅行文件、禁止处分财产等4款被告防逃机制,以有效掌握被告行踪。无论配戴电子手表脚镣,都比要求被告定期到派出所报到之措施,对于人权的侵害更轻微,且更能有效掌握被告行踪,并节省监控人力之耗费。因此,定期到派出所报到之措施,有无留存必要,有待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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