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高志鹏提再审 「无足以影响判决新证据」遭法官驳回

▲前立委高志鹏提再审,却遭法官以无影响判决事证,予以驳回。(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

立法委员高志鹏因贪污案遭判4年半定谳,入监服刑前发声明喊冤,直指助理索贿,老板坐牢!」、「一时用人不当」,并提再审。但台中高分院似乎不领情,审结认为高所指的「新事实」或「新证据」,都在原审已详述,以「未提出其他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新证据」驳回,全案可再抗告

民进党前立委高志鹏与助理姚升志(已改名姚粮钿,判刑1年4月定谳)遭控,2007年以立委职权影响力,向国有财产局关说台中太平国有非公用市场地租、售决定权,还向业者收贿,高遭依贪污罪判4年6月徒刑定谳。他2019年1月10日入监前发声明稿称会配合司法坦然面对,但「助理索贿,老板坐牢!」,这样的判决让他不能接受,将提再审与非常上诉,洗清自己的罪名

高志鹏委任律师向台中高分院提出再审,内容提到,高从未针对此案向国有财产局前副局长苏维成关说,有证人证词可稽,原判却只采污点证人姚升志认定,显与事实不符。国有财产局未独厚东丰公司,该公司申请承租该笔土地也没有违背法令,更与他无关,完全没有他干预施压国有财产局及中区办事处情事

另外,不论东丰阁向国有财产局申请价购系争土地是否违背法令,高虽出席2次协调会,但是否准予价购尚无结论,他也未收取任何报酬利益。而《贪污治罪条例》第6 条第1 项第5 款之图利罪,系属结果犯。本案就价购部分并无图利结果。高根本不可能在土地承租阶段产生预定价购阶段要向国有财产局游说关说。原确定判决认他将承租阶段收取50万元政治献金视为违法游说、请托价购之「因而获得之利益」,与事实完全不符。

合议庭认为,高志鹏所主张事证,均为判决确定前已存在或成立事实,证据在审判程序中已详为调查提示、辩论。之所以仍执前词再争执,是因为原确定判决法院所审酌不采证据,自己再做有利于己的诠释,此非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本件再审声请意旨,均未提出其他足以影响判决结果新证据,不符合再审要件审查,再审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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