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从铁路杀警案谈纠结不清的司法精神鉴定
▲嘉义杀警案于近日驳回上诉后定谳。一审无罪,二审改判17年,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果如何做出选择?恐怕要建立一套客观的标准。(图/记者翁伊森翻摄)
疫情影响下,法院停止审理案件,然6月23日最高法院驳回嘉义杀警案二审宣判有期徒刑17年的上诉判决,使得案件定谳(台湾嘉义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诉字第6号、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9年度上重诉字第537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52号刑事判决),让人有些错愕!
铁路杀警案中被杀害的是正在执行勤务的铁路员警,嘉义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以郑嫌罹患思觉失调症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为由,判决无罪,引发社会一阵挞伐,认为「杀警天理不容,怎能判决无罪」。上诉二审后,认为郑嫌在行为时仍有辨识能力,控制能力并没有完全丧失,只能认为是显著减低,改判有期徒刑17年,并在执行完毕后实行监护处分5年。
一审找台中荣总嘉义分院鉴定,二审改找成大医院鉴定。一审鉴定医师的报告认为,郑嫌行为时是处于无法辨识其行为,也不能自我控制;二审鉴定结果则认为,郑嫌仍有辨识能力,控制能力并没有完全丧失,只是显著减低。差这么多,法官要听谁的?问题的奥妙就在于「鉴定」!
鉴定,是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缺乏专业知识,所以需要外界的专家来加以协助。找谁当鉴定人?在刑事案件只有法官或检察官可以决定,被告提供的鉴定人名单只是参考,没有拘束法官或检察官的效力,这个鉴定人有没有具备鉴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完全取决于法官或检察官。
其次,受理鉴定的机关或个人怎么鉴定?台湾目前并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所以不同的鉴定人可能要求参考的资料不同、使用的鉴定方法、鉴定仪器都不相同,得出来的结果可能就不一样。而且,鉴定人的经验、资历也很重要,就好像看病,有经验的专科医师一看就知道病灶所在,没经验者看了半天也摸不着头绪,甚至误诊,可是台湾除了少数的专业机构,例如法医研究所、调查局或刑事警察局内设置的鉴定单位外,大都是兼差性质,除了本来工作负荷外,还要额外花时间来从事鉴定,可能不能报加班,没有额外可以领取的报酬,再加上鉴定结果还要面对各界质疑,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有谁愿意做。
再者,鉴定人在鉴定时,辩护人应该有到场的权利,才能确保被告的律师倚赖权,发挥辩护权的功能。200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订第206条之1规定,行鉴定时法院或检察官认有必要,得通知被告或辩护人到场,目的是为了透过透明的程序及适时的意见表达,减少不必要的疑虑,更能使法官即时厘清争点。
鉴定需要专业,辩护人纵然参与鉴定,往往因为欠缺专业能力,无法有效表达看法,无助于真实发现。为贯彻即时解决纠纷的立法意旨,应该要容许具有专业的辅助人到场辅助到场的当事人或辩护人,例如在进行精神鉴定时,容许被告或辩护人聘请的专家到场,才有意义,且行为科学更容易因为学派、认知的不同而产生个别差异,这种天差地别的鉴定结果,在车祸过失、笔迹真伪、自杀或他杀等司法案件中经常发生,在精神鉴定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既然不同的鉴定机关、鉴定人经常会有不同的鉴定结果,就应该有一个客观解决的机制。
可惜司法实务界目前的作法极为纷歧,有的会找第三鉴定人,有的就请原鉴定人说明鉴定结果不同的原因,就算来个交互诘问,让专家鉴定人到场陈述意见,被告或辩护人也可能问不出个所以然,法官也可能有听没有懂,最后作成的判断恐难以令人信服。
虽然实务见解认为法官不受鉴定报告的拘束,就算认同鉴定结果,也要有一套说词,但鉴定人的角色既在辅助法院专业知识的不足,鉴定既以科学知识为内容,若鉴定人的能力够专业、工具使用够精细、检验过程够精确,鉴定人终局判断应该对法官有拘束力,限缩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但当鉴定所须的科学知识已为一般人所肯认时,如DNA鉴定技术准确率极高,则法官心证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但如测谎鉴定,其准确性在科学上尚未获得证实,则法官对于鉴定结果并不必然要受到拘束。
在司法精神鉴定目前并无一套公认且客观的标准检验程序,且是事后鉴定回溯认定行为时有无识别能力,某些事项认定易掺杂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在内,法官未必要受到鉴定意见的拘束。因此,就会发生杀警案里,一、二审判决各自从案发时的录影片段、乘客的证词、被告被制伏后所表达的言语等不同角度,佐证采信该份鉴定报告的理由。面对不同的鉴定结果如何做出选择?恐怕要建立一套客观的标准,而不是一句「自由心证」就可打死一切,否则「审判独立」就变成「审判独断」。如果是现行制度使然,那就应该引进专家参审制度,让专家来审核专家的鉴定意见。
每当有社会重大瞩目的刑事案件发生后,总有声音呼吁要检讨这些纠结不清的鉴定问题,但时过境迁后就没有下文,导致同样的情况一再发生,人民只能徒呼负负,这应该不是人民想要的审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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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