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翔宁/学生不想升旗就被记过?诉愿决定撤销是说啥

高中生告赢学校朝会缺席不能记过吗?

阵子媒体报导一则新闻标题以「司法首例!高中生未升旗处分,告赢教育部」或「拒绝参加朝会遭记过花莲高中生提诉愿胜诉」,新闻一出,明显以年轻学生为主的意见是「以后不用参加没意义的朝会了」、「缺席朝会不能记小过啦」;相反的则是,来自教学现场的担忧,以后会不会连学生缺席都没办法管?究竟这则判决说了什么?是否会为教学现场带来重大的改变呢?

学生诉讼权历经三次释字保障

首先要先跟大家介绍的概念是「诉讼权」。

大法官许玉秀曾经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说明诉讼权,她说:「法院是受苦的人可以喊痛的地方!」所谓的诉讼权,就是给予人民喊痛的机会,而诉讼的目的,就是当人民的要求有理由时,法院就应该对于人民的呐喊,给予回应除去他们的苦、抚平他们的痛,实现权利过程。然而,我们这个国家在过去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喊痛的机会」,具有某些身分的人们,被认为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下,是不被允许寻求诉讼救济的,例如学生、公务员、受刑人都是。

以学生诉讼权来说,经历过三次转变,逐步取得诉讼权保障,第一次是释字382号解释,当时大法官肯定「所有学校学生,不分年纪」在受到「退学」这种影响受教权的处分,可以寻求法院救济。第二次是16年后的释字684号解释,单独针对「大学生」进行放宽,不仅是退学,只要侵害学生的「宪法上的各种权利」,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又过了8年,来到释字784号解释,大法官终于想起被遗落的中小学生,宣告中小学生享有和大学生一样的诉讼保障。

以上这三号解释,代表了学生的诉讼权从无到有的转变,也宣示了在学校里除了受教权之外,学生其他宪法权利也可能受到限制。例如释字684号解释的当事人就是因为在校园张贴「挺扁海报」被禁止而起诉,贴海报可和受教权没什么关系,而是侵害了当事人的言论自由。

事情到了今天,学生可以告学校吗?答案是肯定的,在过了漫长的24年后,台湾的学生终于完整的拥有了向法院「喊痛的机会」。

法院回应「诉愿决定撤销」是在说啥

我们看一下一开头说的判决,媒体标题多使用「告赢」、「胜诉」的字眼,这则判决到底说了什么?(花莲地方法院行政庭108简54号判决)

原告同学是花莲高中2019年6月份的毕业生,在毕业之前曾因三次「重要集会」(升旗或防灾演习)无故未到,经劝导未改善而被记了三支警告,原告不服,提起校内申诉被驳回,又向教育部诉愿也被驳回,因而向法院提起本件诉讼。

法院就此的回应是「诉愿决定撤销」,针对「原处分」(三支警告)究竟违法与否未有说明。简单地说,法院只是把「消失的诉愿」还给陈同学。判决后,陈同学被记的三支警告还在,只是「回复到」还没提起诉愿之前,法院没说花莲高中记陈同学三支警告违法,也没说重大集会缺席不能记过。

法院判决的两个理由,首先,因为教育部的诉愿决定是在2019年10月30日作成,也就是释字784号解释作成的5天后。如前所述,在784号解释作成前,高中生针对「不是退学的处分」,是不能提起诉讼的(注1)。但教育部的诉愿决定明明在784号解释之「后」,却忽略这一点重要的改变,因此法院认为教育部的诉愿不受理决议违法的原因之一。

再者,行政机关的诉愿程序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在功能上有差异,前者可以审查该处分「违法或不当」(注2),后者只能审查是否「违法」(注3)。上级机关可以说这个处分是「不好」或「不法」,但是法院只有说「不法」的功能。这是因为,受理诉愿机关往往是原处分机关的上级,同属行政权的一部分,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省察程序,和行政诉讼这种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的方式,终究不同。

▲现今学生在资讯获得或思考上都有长足的进步,那不如就和他们建立良好沟通,或许会是更有效的一条路。学生若遇到不公当然也有喊痛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惩处时须更谨慎。(图/视觉中国)

举例来说,如果某公立高中的奖惩规则规定,「重大集会缺席,视其情节轻重,记一支警告到一支小过」,当学生违规时,学校就可以在一支警告到一支小过之间进行选择,这个过程被称为「裁量」。但对对法院来说,无论是一支警告或两支警告甚至是小过都是合法的,因为仍然在合法的裁量范围内。对教育部来说,因其为该高中的上级机关,除了罚超过的情况(如一次记四支警告)可以加以撤销外,更可针对个案进行审查。

这时诉愿机关在这里就发挥了行政法院没有的功能,而本件法院也是基于此种考量,决定撤销诉愿决定,给予陈同学再一次诉愿的机会,让教育部好好看一下这三支警告是否「适当」。

所以回头看,陈同学真的赢了吗?我会语带保留地说赢了一半,因为陈同学真正想要的是法院替他撤销那三支警告,但法院给他的却是「赢得再一次诉愿的机会」,应该不能算是圆满的结局,只能待陈同学再次诉愿,才会知道结果。

学生当然有喊痛的权利

这则判决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提醒教学现场的老师们,「学生也是完整的人,你们做的决定是有可能侵害他们权利」,尤其这则判决特别指出,对学生记过,会造成学生被扣操性成绩(损害受教权)、会让他丢脸(损害名誉权)等不利影响,所以未来在作任何惩处时,必须更加谨慎。

但也必须同时和老师们说,不必过度担心教学现场从此遍地烽火,因为大法官在相关的三号解释中,均对法院判决画下界线,要求法院在审查时尊重学校及老师的专业(注4)。

身为教育系的逃兵、法律系的菜鸟,我在看待这则判决的时候,内心是矛盾的,一方面欣喜学生也和普罗大众一样有了基本喊痛的机会,但同时也可以体会仍在教学现场努力的老师们可能的担忧。

「和谐的校园」从来就不是靠压抑学生的诉讼权来达成的。以这个案件来说,本身法律问题并不复杂,真正争点在教学现场的许多制度是否合理?为何让学生忿忿不平?看看今天的学生,无论在资讯获得或思考上都有更长足的进步,那不如就和他们建立良好沟通,或许会是更有效的一条路。

附注:

注1:释字784号解释理由书中,大法官把学校对学生所做的「处分行为」说的更清楚,认为包含行政处分和其他公权力措施,而无论是哪一种都可以提起救济,没有特别限制的必要。

注2:诉愿法第1条第1项:「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注3: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1项:「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或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注4:这被称为「判断余地」,是一种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决定的界线,在现实层面上,也因为有这样的原则,从684号解释后,大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告,但胜诉者了了可数。另外,法院也只会针对「违法」的处分进行撤销,而不及于「合法」的处分。

许翔宁,政大教育系毕业、东吴法律系硕士班公法组研究生。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