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警案》法官:我的国家不要像纳粹,杀戮清除精神病患
● 作者/某位匿名法官
一、杀警案判决引发社会争论,其中最主要的争议,便是明确的杀人犯行为什么可以无罪?是否可以请法官解释这个判决给听众理解?
1. 依照《刑法》的规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除了行为人做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之外,还必须行为的人具有「可以承受刑罚的能力」,也就是明白刑罚意义的人士,因为不明白刑罚意义的人,让他接受刑罚是没有意义的。
2. 哪种人是不能明白刑罚意义,被认为没有能力承受刑罚?一个是未满14岁的儿童或少年;第二种就是因为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导致行为理解能力或者行为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人(我们称为心神丧失)。
今天如果是一位小学低年级的孩子,生气时拿起警察爸爸的枪打死了自己的家人,我们会认为这是一场悲剧,大概只有很少的人会认为应该把孩子送进去监狱关。
3. 在法律上,我们把因为精神障碍、心智缺陷,导致不能理解行为意义或无法控制行为的人,看成一个未满14岁的孩子。认为刑罚对他们而言没有意义。因为法律认为他们需要的不是处罚,而是辅导或治疗。这时候,法律会把她/他们导进另一个机制(少年保护程序和强制治疗,也就是监护处分),一方面保护她/他,一方面保护社会。
▲ 因票务问题持刀捅死25岁铁路警察李承翰,郑男一审获判无罪。(图/记者陈雕文翻摄)
4. 嘉义地院的法官,是根据以下的证据,作出被告当时因为思觉失调症急性发作而完全丧失行为理解能力:
b. 花了很多力气调查出那位被告在案发当天搭上火车之前,因为妄想认为三位朋友要伤害他,从早上到下午先后去了二个派出所、市政府社会局、保险公司、小北百货、议员 服务处,投诉(报案)手机被监控、询问保险问题和退保(因为怀疑人家为了保险金要加害他)和买刀的不合理过程。
c. 参考火车监视录影档和证人所描述被告在火车上的不寻常动作。
d. 又请精神科医师鉴定被告当时的精神状况,并请鉴定医师到法院来接受检察官和辩护人双方的交互诘问。
所以,部分报导认为,法院只是根据医师的鉴定结果就判断被告心神丧失,是不精准的。
最后我要补充一句,既然是法院综合各项证据作出最后的决定,应该由法院(法官)承受批评,我很想建议网友们不要出征医师,毕竟他们只是提出专业意见供法院作为决定的参考和依据。
二、司法精神鉴定制度在台湾实施多年,是否可以请法官解释为什么需要司法精神鉴定,制度如何运作?您认为目前的制度是否符合法院判决所需,仍有哪些问题无法解决?
1. 司法审判会遇到各种专业争议,例如工程纠纷、医疗纠纷、车祸肇事责任归属,和本案的被告精神状况。
法官不可能什么都懂(其实只懂法律),面对各种涉及专业争议的案件,我们常常需要专家的协助。让专业人士帮助法院厘清:为什么只有这栋大楼在这次地震中倒塌?为什么这位病人手术之后反而病情更严重?为什么这位精神病患会做出其他精神病患不会做的攻击行为?这个过程,在诉讼法上就称为「鉴定」。
有时候,鉴定人除了出具书面报告之外,还会被请来法院接受来自检察官、辩护人和法官三方面的询问。
2. 正常的情况下,法院是被动的(因为过度主动的法院不容易保持中立,所以让原、被告,也就是检辩去攻防),大部分的时候检察官或辩护人会提出要求(声请)。
以这个案子为例,被告既然过往是一位思觉失调症的患者,他的辩护人为他提出精神鉴定的要求,是很正常的。
通常提出要求的一方,会直接建议受鉴定的单位和专家,另一方如果同意就ok,如果不同意通常也会对应提出意见,大家再来讨论。如果对鉴定单位或专家僵持不下,最后会由法院决定,因为对法官而言,没有所谓的官司输赢。
3. 至于目前的制度是否符合法院判决所需?坦白说要看社会对法院判决要求到哪一种程度。
在二十多年前,我所属的法院院长和庭长,曾经在法院内的工作会报或庭务会议要求法官少送鉴定,因为法院没有足够的经费。我甚至遇过会计主任来电询问我,为什么要送鉴定?
我也曾待过院长要求法官案件要送鉴定时,需要写签呈让院长同意的时代。也遇过庭长要求法官们不要请医师来法院说明,「因为怕以后没有医师要帮我们鉴定」。这些都是十多年或更早以前的情况。
现在,法官认为审判需要就可以决定鉴定,这个决定不需要被审核,医师也不会认为法院请他们来进一步说明是找他们麻烦,整体情况明显改善。
但我要说,这个案子让社会觉得「目前法院的精神鉴定模式不够好」,我觉得这样很好,这样就会让法院思考要怎么做会更好。
4. 至于目前还有哪些问题无法解决?坦白说,我认为只要有够的资源,只要观念可以突破,目前存在的长期鉴定人犯戒护、是否多次鉴定、是否限制鉴定单位、是否要求团体鉴定等等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三、你曾经主审著名的汤姆熊案,是否可以请你说明当时判决的情形,与判决后社会舆论是否对你及法院造成压力?你如何回应?
1. 我曾经在一个课程中,对实习法官们说,如果你在作出一个社会瞩目的判决前,不知道你的判决会被整个社会公干,你干脆去死一死算了。
我必须要说,在作出判决之前,法官们不会不知道哪个决定会犯众怒?大部分的情况,法官们可以预期自己的判决社会大概有什么反应,那么法官为什么还要作出人人喊打的恐龙判决?
2. 因为各位缴税给国家花钱雇我们就是为了这个。因为民主社会需要一群胆敢违反主流民意作出决定的公务员,这批人不会是行政官,因为行政官必须服从上级。而他们的最上级,也就是以选举结果获得政权的行政首长,更不可能违反选民的意思。
这批人没有比较厉害,但被保护得比较好,国家希望他们在人民最难堪的情况(例如大家都希望你被判死刑时、例如和你打官司的对方是有权有势的人士时),也能依照法律和良心做出公正的决定,也能照顾到人民在法律上的权利。
3. 我认为只要法官愿意忠诚地扮演这个角色,他就对得起他的薪水。因为要顺从大多数人的意思作决定并不难,要违反众人意思,并且接受严厉的批评比较辛苦。
4. 但是,我必须承认,法官也会犯错,他的决定不一定是正确的,所以我们设计了上诉制度,希望有另一组经验值更高的法官重新检验法官的决定。
▲ 汤姆熊案凶手曾文钦。(图/资料照)
5. 汤姆熊案的被告也是个被认为犯下天地不容恶行的人,还说了句「只杀一个人不会被判死刑」(其实他想被判死刑,但是担心只杀一个孩子不会被判死刑,只是他后来杀不下去了 )。只要是正常人,对这种被告都是无法接受的。
6. 在当时,我也是孩子的爸爸,我的小孩跟那位被害人一样都是小学四年级,我也很害怕自己的孩子只是出去玩一下就被杀死,我不相信有哪个孩子爸妈不害怕....
7. 当时我们调查得知,他是个精神病患,我们认为他的犯罪不全然是他的恶性,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因为他的病。
于是决定不判死刑,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之后当然整个社会哗然,各式各样的骂和批评都有,这些都是合议庭讨论(评议)过程中已经预期的。
我当时告诉自己,我不要我的国家像纳粹时代的德国一样,用杀戮来对付(清除)精神病患,我很确定这绝对不是我们的立国精神。
8. 我想,每个国民都希望法院作出和我自己价值相同的判决。遇到不是我承办的瞩目案件,我也一样。当判决作出来的结论违反我的公正、善良价值时,我也在肚子里批评。所以我要说,违反社会主流意见的判决作出来之后被批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我有一位法官同学说,判决出来之后,我们法官的态度应该是双手捧着判决书对社会说「这是我的判决,请你(们)批评」。
所以汤姆熊案判决作出来之后,社会媒体一片骂声,我只能「躲在社会的角落静静承受」。但我也是平凡人,我们也会希望有人能懂我们的用心,我们更希望有人愿意花一点力气看看,或好好报导我们的判决理由。然后继续骂....
▲ 图为李承翰员警的公祭现场。(图/NPA署长室)
四、台面上政治人物竞相对本案表态,你认为这是合适的作为吗?而法院一再更裁,似也欲快速符应民意,您认为司法是否应回应人民的期待?又或者说,应该以何种方式回应人民的期待?
1. 总统和行政院长的谈话,都把线画在「支持检察官上诉」,看得出来她/他们有小心不要越线,我觉得还算谨守分际。
要不然难道身为法官的我,要期待行政院长说「让警察没有穿戴适合的保护装备(防弹背心),单独一个人面对未知的危险,是我们做得不够好,我打算在几个月之后改善这个情况」这种话吗?
2. 至于检察官出身的法务部长,用「天地不容」形容这个案子的被告,我不认同。不认同的原因是,他手底下本来就有检察官可以参与审判,用上诉权来监督判决结果,他讲这种话是在凑什么热闹?
3. 我有信心认为,现在台湾的法官不会因为总统、行政院长讲一句话,就顺着她们的意作决定,所以她们的评论,我们尊重。
但我要提醒,司法的功能是解决纷纠,要让司法发生制度上期待的效能,最大的原因应该是人民的尊重。
法官和判决不是不能批评,能而且应该指评,但身为国家重要的政治领袖,我们期待她们用严谨的态度批评。
4. 每个法官都期望,自己花尽心思作成的决定,被社会上大部分的人士认同和称赞,我们很喜欢自己的决定和市场的主流意见相同。
但我要说,这种事让行政官和民选首长做就好了,不需要花高薪养一群法官来做。
人民的法律情感很重要,因为你一违逆就会被骂到臭头,但是守着法律的保护伞才是法官的使命。
我们回应人民期待的方式,就是详细说明判决的理由,让社会和人民的检验,甚至因此促使制度的进步,例如这次不符合社会期待,因而催生出研议很久的「司法精神医院」。
五、许多人因此痛骂司法改革失败,从你的观点,你认为现在的司法改革,较之过去有了哪些进步?还有哪些尚未完成的改革?
1. 在我心中,司法改革就是「司法不断因应社会期待,寻求改善以使自己跟上社会进步的过程」,因为人民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一直在提高,所以我们永远在「跟上脚步」。如我刚才所讲,法院做精神鉴定的过程和方式一直在改善,这就是进步。
2.「法官的判决违反社会的期待」这件事,有些人认为是司改失败,我的看法正好相反,社会终于养出愿意勇敢的作出这样判决的法官,这是一种进步。
3.如果我们都同意政治主张和发表文章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在过往的年代,如果有法官违反社会多数意见,对政治反对人士做出无罪的判决,现今社会看待法官的观点会不会不一样?
4. 最后,我还是再次强调,只要是人的判断就可能发生错误(我并不相信世界上有不会犯错的人),所以嘉义地院的这一个判决和医师的鉴定,可能不是最好的判断,可能不是正确的 ,我们可以也理当继续关注,继续监督,继续批评。
(编按:杀警案判决全文请看→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8年度重诉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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