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追公交致妻子伤残,谁该担责?
眼看着公交车已经驶出站台,心急的丁某追赶过去并拍打公交车。然而车辆并没有停下来,这让没站稳的丁某撞到了妻子杨某。杨某摔倒受伤,医院诊断为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她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11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为追赶公交,男子撞倒妻子致其十级残疾
2018年4月6日上午10点左右,公交车司机耿某驾驶20路车沿太平门街由西向东驶出白马公园公交站台时,行人丁某拍打车辆右前部。丁某打了一个趔趄,结果导致在他身边的妻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丁某带着妻子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椎骨折。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白马公园公交站台为仅设置了站牌的简易站台,案涉事故现场道路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白马公园公交车站附近,该路段为沥青路面,道路平坦,视线良好。根据案涉事故现场公共视频可见,耿某驾驶案涉车辆沿太平门街由西向东驶出白马公园公交站台时,向左打方向以保证与右侧路边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丁某因未能上车,伸出左手示意停车,缩小了案涉车辆与自身肢体之间的安全距离。案涉车辆行近后,丁某进一步迎前拍打案涉车辆右前部致自己向后倾倒。
这事该由谁负责?
杨某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风景区,人流量大,公交车驾驶员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该事故应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在一审期间,杨某变更赔偿金额共计15万余元。同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胸椎骨折构成十级残疾。
驾驶员耿某表示,事发当天,因候车乘客很多,他在案涉车辆载满乘客后,关门驾车驶离站台。他在驾车驶离过程中,通过后视镜看到丁某在追赶。因某公交公司规定公交车离开站台后不能再停车,他就驾车直接离开,没发现有人摔倒。公交公司辩称,白马公园公交站台设置有景区临时接泊车,事发地点并非是20路公交车的停靠地点。丁某作为成年人,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拍打车门,是引发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耿某驾驶案涉车辆驶离公交站台时已为右侧行人留出安全距离,也没有预见丁某会拍打行驶中的案涉车辆的法定义务,因此耿某没有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他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丁某为截停正常行驶中的车辆,迎前拍打车辆右前部,他的行为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对于案涉事故,丁某负全部责任,耿某无责任,杨某无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杨某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杨某是被丈夫撞击后摔倒受伤,她和案涉车辆并未接触。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截停正常行驶中的公交车,以极度危险的方式迎前拍打车辆,是引发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具有明显过错。而现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不当行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周庆安表示,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案涉车辆交强险,某公交公司为被保险人,某公交公司驾驶员耿某因执行该公司任务发生案涉事故,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对于案涉事故,耿某为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丁某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杨某为行人一方无责任,因此,对于杨某本案合理损失,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12000元。“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本案交通事故是丁某故意拍打行驶中的车辆所致,他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后果。“法不强人所难”,耿某正常驾车行驶,不应苛求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