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获180万元工伤赔偿 律师费占90万元引发热议
(原标题:农民工获180万元工伤赔偿 律师费占90万元引发热议)
近日,有媒体报道,2016年7月12日晚上11点左右,来自贵州惠水县的杨某在某公司承建的广州市某工地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后,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椎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瘫。
杨某的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工伤赔偿。今年9月6日,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根据协议,律所拿走90万元作为律师费。杨某前妻感到难以接受,多次找当事律师,试图再拿回一些钱,但没有得到回应。此事被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
事件回放
农民工工伤获赔180万
律所拿走90万引热议
根据媒体披露,2016年7月12日晚上,杨某在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身瘫痪。之后,杨某的兄弟委托了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办理工伤赔偿。
今年9月6日,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根据此前的协议,杨某只收90万元,剩下的90万元律所拿走。事实上,杨某三兄弟对此也没有明显的异议。但有人不干了。
杨某出事之后,杨某的前妻王某之前一直在医院照顾他,两人分手后赔偿款才要回来。前妻王某得知律所拿走一半赔偿款作为律师费,认为实在太多。
那么,律所究竟拿得多不多?业内人士称,律师凭借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在保证杨某拿到相当数额的赔偿金之后,多要来的部分,归律师事务所所有,听起来没啥不妥。事实上,在行业内,这种做法有个专门的术语,叫“风险代理”。
简单来讲,是指根据律师代理的结果,来决定支付律师多少代理费。委托人先给比较少的代理费,甚至前期先不给律师钱。等案件执行之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的债权金额,按一定比例付给律师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律师。这对委托人和律师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律师说法
不建议在为弱势群体
提供法律服务时高收费 那么,杨某因为工伤获赔180万元,律所拿走90万元,能适用“风险代理”吗?行业内多位律师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认为,对于一些财产案件,比如工程款类的案件,或者一些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都是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是不能实行风险代理的。比如对于婚姻继承案件、工伤赔偿案件、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以及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这些案件按照《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都不能实行风险代理。
他说:“即便有些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是按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的费用最高也不能超过标的额的30%。在这个案件中,180万元的赔偿款,收取了90万元的律师费,显然超过了风险代理最高标的额的规定。”
第一,即便适用风险代理,律师的最高收费也不能超过委托人实际得到款项的三成;
第二,杨某因工伤索赔的事儿,也不能适用风险代理。
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律协不建议律师在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高收费。
王建平说:因为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的服务收费,争回的这些补偿费用都是农民工的血汗钱,律师收费应当局限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样高比例的收费,很显然会被社会认为不公平。虽然当事人有相关的约定,但是在行业当中,律师为劳动者进行有关法律服务代理的时候,要有一定的收费限制要求,尤其是不能进行所谓风险收费。
专家声音
农民工工伤案件
实际操作当中,工伤赔偿案件的办理程序十分繁琐,不少农民工希望尽快解决眼前困难。按照他们朴素的想法,按结果给钱实在。毕竟能给自己要来更多的钱,律师也能得到更多的代理费,这样律师办起案子来才会更尽心尽力。
作为公益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秘书长时福茂代理过很多农民工维权案件,他坦言,农民工工伤案件代理确实程序复杂,耗时长,认定工伤案件最关键的是首先要认定劳动关系。往往,一个工伤认定案件,官司打个两三年都算正常的。
时福茂表示,尤其在农民工领域,劳动合同签订率是在40%左右,更多的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或者发包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因为他们可能是跟着包工头打工,有的案子只能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
时福茂介绍:“我曾经办过一些案件,在劳动关系阶段用了两三年的时间,到工伤认定之后,可能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当然还有些案子,可能单位已经破产了,导致最后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不过现在有一个先行支付,会好一点。程序过于复杂,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及时结案。”
时福茂举例说:“我正在办理的另外一个案件,从2013年开始为赵某提供法律援助,已打了7年的官司,有9个裁定和判决,但是现在仅拿到198000元的赔偿,伤残津贴到现在还没有领到,程序复杂,导致维权非常艰难。”
事实上,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维权,有非常好的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9月生效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2006年,国务院出台意见,专门规定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8年8月开始,农民工因请求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专家建议,农民工万一发生工伤还是要申请法律援助。专家呼吁,此类案件可以考虑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减轻农民工打官司的成本,减少企业恶意诉讼的发生率,敦促企业依法用工,鼓励更多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综合央视、央广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