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科技禁令阻员工奔敌营 法院判须赔偿198万元
联发科技禁令阻员工奔敌营 法院判须赔偿198万元。(示意图/达志影像)
联发科技公司在2015年向法院声请禁止离职工程师徐祥哲,不得在到对手香港商鑫泽公司上班,徐男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徐男因遭处分禁止竞业期间1年又10日无法到鑫泽上班,联发科须赔偿198万5000元。可上诉。
这件国内晶片大厂阻前工程师奔敌营效力的官司导因,联发科2015年初爆发研发部门资深工程师的离职潮,联发科的认定,离职工程师「恰巧」跳槽到当时才在台成立的港商鑫泽公司,他们似有计划性的长期窃取手机晶片技术并带往新公司,因此向法院声请禁令。
徐男提告表示,他在2007年10月间受雇于联发科技担任工程师,负责实体设计时间树Clock Tree相关工作,属于晶片设计后端品质管控,未接触任何CPU或图形处理器CPU技术,亦未参与「16奈米鳍式场效电晶体」之技术相关计划。
徐说自己在2014年4月19日离职,同年6月18日另受雇于鑫泽公司,但联发科明知他无重制、泄漏营业秘密,也未违反所签署之聘雇契约书之营业秘密条款,却向法院声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导致他形同失业12个月,联发科须赔偿他的损失。
新竹地方法院判决联发科应给付徐男美金10万4409元(含薪资与分红损害,共新台币326万多8元),上诉后,高院认为为免雇主规避须补偿之竞业禁止约款,并保护劳工权益,联发科技须补偿徐男因在一定期间竞业禁止所受之损害。
高院认定,徐男与鑫泽公司约定之每月薪资,及处分禁止竞业期间共1年又10日,扣掉徐男在处分期间有工作收入5万元,实际所受之薪资损害应为198万5000元,至于分红部分的损害,未举证证明系属经常性给予,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