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小娴要离婚得先办结婚?国外结婚,台湾也有效
▲小娴与何守正若有依照纽约州法先申请结婚许可证,并按照程序找了见证人且宣誓结婚,那么在美国的这段婚姻,台湾也承认它的效力。(图/翻摄自YouTube)
在国外结婚,回台湾也是有效的。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原则上婚姻成立要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也就是台湾人要照台湾法律才能结婚,但有个例外:你在国外依照当地的法律合法办理结婚时,台湾也会承认这个结婚是有效的。
因此,只要小娴与何守正有依照纽约州法先申请结婚许可证,并且按照程序找了见证人并且宣誓结婚,那么在美国成立的这段婚姻,台湾也承认它的效力。只不过,有效归有效,台湾身分证上配偶栏,不会因为在美国结婚就自动写上配偶姓名,回台还要依照《户籍法》办理结婚登记,才会有名字在身分证上面。
啊,都有效了,登不登记有差吗?
嗯,以他们的例子来讲,如果不想在一起了,想要在台湾离婚,你还得先去办结婚登记才能离(配偶栏里没人而想要办离婚,是要跟谁离?)。
另外,还包含税务的优惠、医疗上的夫妻同意权、各种契约的申请或代理等法律上的权利行使都会有障碍。不管是行政程序还是私人契约,对于婚姻存在与否都是相信户籍登记的,否则谁会知道你在美国是真结婚还是假结婚。
反过来说,除了要登记才能享有的权利以外,原本我国民法就有规定的婚姻效力,例如:夫妻同居义务、家务代理权、生活费用分担或财产分配权,就不会因为有无登记而影响,夫妻间还是会受到我国法律一部分的保障。
至于你说为什么他们结婚了却不回来登记?这就是他们的私事了,律师无法回答。
有人会想到:「欸?那在台湾不能结婚的(例如近亲婚、同性婚姻),我去国外结不就好了?」
如果是「近亲婚」这种我国有「特别禁止」规定的情况,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7条,为了规避法律而出国结婚,我国不会承认它的效力。
比较有趣的是「同性婚姻」,在大法官释宪后认为同性婚姻是合宪的,只是现在法律还没有配套措施。法律虽然没规定,但也没禁止的这种情况,同性在国外合法结婚,回台湾能不能合法登记呢?期待有勇敢的伴侣冲撞现在的体制,看看会发生什么样的火花。(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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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