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小娴要离婚得先办结婚?国外结婚,台湾也有效

小娴与何守正若有依照纽约州法先申请结婚许可证,并按照程序找了见证人且宣誓结婚,那么在美国的这段婚姻台湾也承认它的效力。(图/翻摄自YouTube)

国外结婚,回台湾也是有效的。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原则上婚姻成立要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也就是台湾人要照台湾法律才能结婚,但有个例外:你在国外依照当地的法律合法办理结婚时,台湾也会承认这个结婚是有效的。

因此,只要小娴与何守正有依照纽约州法先申请结婚许可证,并且按照程序找了见证人并且宣誓结婚,那么在美国成立的这段婚姻,台湾也承认它的效力。只不过,有效归有效,台湾身分证配偶栏,不会因为在美国结婚就自动写上配偶姓名,回台还要依照《户籍法》办理结婚登记,才会有名字在身分证上面。

啊,都有效了,登不登记有差吗?

嗯,以他们的例子来讲,如果不想在一起了,想要在台湾离婚,你还得先去办结婚登记才能离(配偶栏里没人而想要办离婚,是要跟谁离?)。

另外,还包含税务优惠医疗上的夫妻同意权、各种契约的申请或代理等法律上的权利行使都会有障碍。不管是行政程序还是私人契约,对于婚姻存在与否都是相信户籍登记的,否则谁会知道你在美国是真结婚还是假结婚。

反过来说,除了要登记才能享有的权利以外,原本我国民法就有规定的婚姻效力,例如:夫妻同居义务家务代理权、生活费用分担或财产分配权,就不会因为有无登记而影响夫妻间还是会受到我国法律一部分的保障。

至于你说为什么他们结婚了却不回来登记?这就是他们的私事了,律师无法回答。

有人会想到:「欸?那在台湾不能结婚的(例如近亲婚、同性婚姻),我去国外结不就好了?」

如果是「近亲婚」这种我国有「特别禁止」规定的情况,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7条,为了规避法律而出国结婚,我国不会承认它的效力。

比较有趣的是「同性婚姻」,在大法官释宪后认为同性婚姻是合宪的,只是现在法律还没有配套措施。法律虽然没规定,但也没禁止的这种情况,同性在国外合法结婚,回台湾能不能合法登记呢?期待有勇敢的伴侣冲撞现在的体制,看看会发生什么样的火花。(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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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