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对岸婚姻财产权益:婚后共有,离后协商分配

▲若涉及与中国婚姻关系对岸婚后财产原则上是共有,离婚时则先透过双方协商分配,有较大的协议自由。(图/视觉中国CFP)

台湾与在中国结婚,会有什么差别吗?最近刚好接到几件类似的案子,都涉及中国的婚姻关系。有些当事人并不清楚,不同国家制度针对夫妻间的关系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也不相同。如果你也有机会到对岸结婚(或是要离婚),不妨先了解一下。

在中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中国《婚姻法》)第17条,包含夫妻的工资营业收益智慧财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收益等,在结婚之后,原则上都会变成「共有」。

婚后,你能独自所有的,可能只有婚前就享有的财产、指名赠与、医疗生活补助费用;相较我国,原则上夫妻财产在婚后仍然是各自所有,并且自由管理、使用、处分与收益。

不过,若你觉得法律规定得太死,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你也可以跟另一半自行约定要部分共有、部分单独所有,这一点倒是比我国宽松一点;在我国,依民法第1004条,你只能在法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之间做选择。

在离婚的时候,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9条,原则上由夫妻先进行协议,只有当无法协商出合理的分配时,法院才会根据财产的分配情况子女利益女方权益进行判决。法律明文针对女方权益这点,倒是非常特别;至于我国,离婚时原则上是采取「剩余财产分配」的方式均分夫妻婚后赚到的钱。

综合来讲,在中国,不管是结婚时或离婚时,你可能都有比较大的协议自由,但同时,法院介入的空间也比较大,如果需要到法院进行财产分配的争执,诉讼结果会比较难以预测,也许在结婚时,就会需要先由律师预先进行双方的财产规画。相较于此,在台湾,则是法定制度比较严格一些,离婚时,原则上会有固定的财产分配法,虽然比较没有弹性,但分配的结果较可预测,可以知道自己离婚后能得到多少财产。

其实,不管是什么事情,只要涉及「跨国」时,一定要特别小心两国法律上的问题,才能避免未来纷争发生时,出现不可预期的结果。(本文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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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