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对陈由豪祭损害债权 同案被告无罪确定

▲潜逃海外前东帝士集团创办人陈由豪传出将投资菲律宾3,690亿美元。(图/翻摄自Charito Ching Plaza脸书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湾呆帐大户,在大陆却是缴税大户的陈由豪,众多官司大部分已因追诉时效已过而免诉或不起诉,陈由豪在台所剩唯一一件的损害债权官司,3年前的同案被告已经获判无罪定谳;特别的是,高院在无罪确定判决中认定,国家为保护人民私法」上的债权,透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当债务人恶意脱产时,自有损害债权的刑责相绳,至于拥有公权力国税局,以债权人角色,可祭出行政执行手段移请行政执行署追讨,权衡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无须再有制裁处罚规定

换言之,刑法356条的损害债权罪,是针对人与人之间的民事私法行为,在进入民事的强制执行程序时,如果债务人有意图隐匿或移转等脱产行为,另有刑法的损害债权可以处罚,至于国税局虽是追税的债权人,但国税局拥有公权力足以逼迫欠税的民众还税,不能再引用刑法的损害债权罪加以处罚。

帮陈由豪处理欠税及处分股票的东盟公司负责人日兴已经在2014年获判无罪确定,根据高院无罪判决的认定,身为同案共犯的被告陈由豪,若返台受审,一样会获无罪判决,虽然本案一、二审都从程序上切开民事强制执行不等同行政执行,以及未碰触有无损害债权的实体,但法院也不敢以一造缺席判决方式,直接判处陈由豪无罪或撤销通缉,留下的问题消极的留待通缉时效消灭后结案

▲陈由豪积欠4亿多税金名下位在内湖的24笔土地通通遭到拍卖。(图/记者杨佩琪翻摄)

陈由豪在台积欠4亿多元综合所得税滞纳金未缴,遭行政执行署士林分署拍卖名下24笔土地扺税,因多次流标归国有,在国税局追讨陈由豪欠税期间,根据检方指控,陈由豪担心名下的东丰、东盟公司持股遭查扣拍卖抵税,找友人万事达」公司负责人吴日兴跨海商议制造假债权,佯称欠泰国人债务,将未被查扣股票,移转到万事达公司,涉嫌脱产,经国税局提告,北检依刑法损害债权罪起诉陈由豪、吴日兴。

本件无罪判决指出,2001年起施行的行政执行法,有关欠税或行政罚锾,原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收回由执行署执行,是以,刑法损害债权罪构成要件的「强制执行」并不包括行政执行法的「行政执行」,如果立法者认为民众欠税或未缴罚锾,还是须要另有刑责的保护,应以立法或修法方式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