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避免国税局债权受损? 财部官员:追税手段其实已经足够

▲▼台湾十大通缉要犯、前东帝士集团创办人陈由豪菲律宾建立经济区。(图/翻摄自Charito Ching Plaza脸书

记者赖亭羽台北报导

陈由豪欠税4.15亿元涉损害债权官司,共同被告日兴获判无罪定谳。被问到行政执行手段是否应比照《刑法》对民间私法的保障?财政部官员认为,当下国税局能使用的追税手段其实已经足够,倒未必得朝修法方向前进。

被认为「债留台湾,钱进大陆」的陈由豪,大部分官司已因追诉时效已过而免诉或不起诉,剩下唯一一件的损害债权官司,当时的同案被告吴日兴也获判无罪定谳。

根据高院判决,国家为保护人民「私法」上的债权,当民众透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一旦遇到债务人恶意脱产时,便有损害债权的刑责相绳;至于拥有权力的国税局,虽同样可用债权人角色祭出行政执行手段,移请行政执行署追讨,但毕竟属于「公法」,权衡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意旨,无须再有制裁处罚规定

对此,有财政部官员私下透露,法务部行政执行署的公权力有很多手段,例如可以拘提管收3个月,若纳税人不缴钱,可以再拘提第二次,等同进到监所6个月,已有限制自由的效力,「实际上不一定需要修法」。

官员进一步透露,其实要成立损害债权并非如此容易。首先,必须先证明损害债权的意图,以及证明两人有勾串行为,加上罚则最高也才拘役2年,「难度实在很高」。相较之下,因为行政稽征处已经有了禁奢条款、拘提最多6个月等权力,公权力已能有效彰显,因此倒不一定要修法,「法律保护价值已经存在了」。

至于陈由豪仍积欠的4.15亿元税款,财政部赋税署稽征法规及行政科科长吴惠琦表示,国税局一直以来都有积极掌握陈由豪在国内剩余的财产,并且持续处分中,强调「会尽力追税」。

谈起跨国追税一事,赋税署副署长宋秀玲则提到:「对于国内法产生的欠税,目前仍无相关法令可依循。」她指出,即便与他国签订协定,想请对方协助征税也仅适用「误用租税优惠」的状况,只能委由他国协助追回误退、误减的税款。

宋秀玲进一步解释,若要求其他国家协助征税,必须透过对方国家的税捐稽征机关才可办理;若要求强制执行,更要由对方司法单位协助。此外,由于此事涉及个人隐私与财产权的保障,属宪法层次,因此各国对此都相当谨慎,导致海外追税的难度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