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ers杂志/年后想转职 竞业条款看懂了吗?

出处:Cheers杂志第185期文/主讲│陈业鑫 整理杨倩蓉 图/Cheers杂志

年后跳槽,要考虑因应规范,究竟是过去签的竞业条款合约,还是新的法规

过完年后,就是转职的高峰对志明来说也不例外。

只是,在准备跳槽的同时,志明也开始担心面临「竞业禁止条款」的问题,毕竟他跳槽的是同业,虽然原职务并无涉及商业机密,不过,两年前他进入公司时签下竞业条款合约,但现在针对竞业条款的法规已经修订并生效。让他疑惑的是,若年后跳槽,他要考虑因应的规范,究竟是过去签的竞业条款合约,还是新的法规?

所谓「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就是原公司为保护商业机密,要求离职员工规定年限内禁止跳槽到其他公司。

很多人第一天上班,面对人资拿来一大叠表格请你填写时,为了保住工作,都是「先签了再说」;一旦准备离职才发现,自己早已签下了不平等条约

究竟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工影响有哪些?更重要的是,去年12月中旬三读通过并已生效的《劳动基准法》竞业禁止条款规范,如何保障劳工?

竞业禁止条款新法已生效,最长不超过2年

谈到竞业禁止条款,不得不提醒大家,近几年企业滥用竞业禁止条款所引起的法律风波。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前几年某大企业因为经理人跳槽到同行其他公司,因此祭出当初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合约,提告求偿;大家这才发现,该名经理人不能从事的营业项目竟然多达40几项,就连去当司机、或是垃圾清洁员这类工作都被列入禁止范围内,实在太夸张,因此被法院原告公司败诉。

不过,另一个实例又告诉我们,竞业条款在不同公司产生的不同判决。像是最近也是某家大企业提告该公司高阶经理人跳槽到同行,明明这位经理人已经过了竞业禁止条款年限才跳槽,偏偏原告以《营业秘密法》第11条,控告对方侵害公司的营业秘密,因此胜诉实质上延长竞业禁止的效力

根据最新刚公布并已正式生效的《劳基法》第9条之1修正案,未来业者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规范不得超过2年,且必须合理补偿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的金额损失

换言之,年后递辞呈准备转职时,将会碰到两种状况

跳槽会碰到的2种状况解法

Q1:如果过去已经签过竞业禁止条款,该按照过去旧式的规定,还是按照新法?A1:当然按照新法规定,因为法律已经正式生效。

Q2:如果年后转职到新公司上班,在签订新的竞业禁止条款时,要注意哪些事项?A2:用下列5项要点去检视:

职业活动范围及就业对象(如产业、公司)要限制,免得无限上纲。

●竞业禁止期间要合理,不得超过两年。

●工作地域限制是否合理?

●合理补偿措施有哪些?

●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之违约金是否合理?

不过,即使签了不合理的竞业禁止条约,人资还是得按照新的《劳基法》规定办理,除非将来离职时,你的职务涉及到营业秘密,否则公司是无权限制你到同行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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